一直被京城消费者关注的“开瓶费”之争今天终于有了结果,法院判决消费者胜诉给该问题划上一个句号。
今天,北京市一中院审理了消费者王某状告北京湘水之珠酒楼一案。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争执焦点在于湘水之珠酒楼向王子英收取开瓶服务费是否具有合法性。在消费性的商业交易中,不可能每次交易均通过经营者与消费者的谈判达成,故经营者提供特定的商品及服务的内容(包括商品、服务本身及交易条件),供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及接受,是通行且有效的一种交易模式。判断经营者提供的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内容是否有违平等、自愿及公平原则,重点应分析这些内容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及选择上的权利。湘水之珠酒楼主张:服务员事前即将该规定告知了消费者、而且菜谱之中也明确予以注明,因此消费者是明知的,即使不是明知也应当推定其明知;消费者则主张:服务员事前没有告知,而且根据湘水之珠酒楼在诉讼中出示的菜谱,该项规定写在菜谱的最后一页酒水类,由于其自带酒水,因此未看。一中院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不能提供证据的要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责任。湘水之珠酒楼主张事先告知了王子英自带酒水要收取100元的服务费,但其就此并不能充分举证。虽然当天的服务人员作为其证人出庭作证,但该几人之间的证言存在诸多互相矛盾之处,因此不能予以采信。关于湘水之珠酒楼主张的因其提供了菜谱,消费者即使不是明知也应当推定其明知一节,法院认为对于加重消费者义务的重要条款,提供合同方如果没有以一些特别标示出现或出现于一些特别显著醒目的位置,则无法推定消费者已经明知。何况,本案的菜谱仅仅属于一种介绍性质,消费者并不必然会做到每页必定浏览,因此无法得出湘水之珠酒楼的推论。综上,由于湘水之珠酒楼没有证据证明事前明示消费者收取开瓶服务费,因此属于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及公平交易的权利。其应当就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退还王子英所支付的“服务费”人民币100元。为此,一中院判决消费者胜诉。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有关人士表示,该判决维护了消费者权益,在一定意义上为该问题今后的解决起到示范作用。同时他表示希望广大餐饮业经营者主动规范自身行为,不设定“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行业健康发展。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