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地区消费者组织合作机制建成
来源: 中国消费者协会
200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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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长三角”地区经济一体化程度的不断加强,浙江的消费者到上海购物、上海的消费者去杭州、苏州旅游等消费行为已经司空见惯。但是在异地消费,难免会碰到一些不顺心的事,比如买到的商品质量有问题、在异地接受服务不尽如人意等消费纠纷还是不可避免。

  按照惯例,消费者在异地与经营者发生消费纠纷,应当向经营者所在地或经营行为发生地的有关部门或者消费者组织投诉,但是异地投诉及处理的诸多不便给消费者依法维权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现在,在江苏、上海、浙江三地消费者组织的共同努力之下,长三角地区消费者组织合作协议已经达成,消费者异地投诉将不再困难。

  江、浙、沪地区消费者组织合作机制的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三条制度”:消费争议异地救济制度;消费信息资源互通共享制度;消费维权联席会议制度。

  “消费争议异地救济制度”就是:三地消费者在两省一市的任一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向其住所地的消费者组织投诉,而不必再跑到经营者所在地或者争议发生地去投诉。接到投诉的消费者组织会在3个工作日内将该投诉通过‘长三角’地区消费维权信息交换平台”转给争议发生地的消费者组织处理;争议发生地消费者组织收到转办的投诉,会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投诉,消费者组织会对争议事实认真调查、核实、进行调解,一般案件会在3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案件的处理结果将及时告知消费者并通过‘长三角地区消费维权信息交换平台’告知转办该投诉的消费者组织。“消费争议异地救济制度”的实施,将在最大程度上方便消费者异地投诉,减少消费者投诉的时间成本和交通成本,为日益盛行的异地消费提供一个切实、有效、畅通的维权渠道。

  另外,通过“消费维权联席会议制度”和“消费信息资源互通共享制度”,三地消费者组织将形成合力,共同研究“长三角”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共商对策。三地还将实现消费信息资源的互通共享,任何一家消费者组织发布的比较试验、消费调查、投诉分析、消费预警等,三地消费者都能在第一时间同时了解。

  江浙沪三地消费者组织建立的合作机制,具有地域联动、个案联手、信息联通的特点,将极大地方便消费者异地消费的投诉和维权,为营造“长三角”有序、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创造良好条件。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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