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所有医疗广告被“发回重审”
来源: 中国消费者协会
2007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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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今年1月1日之前审批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已全部失效,医疗机构须重新申请通过广告发布审查。目前对医疗广告的重新审查正在进行中,由于涉及多个职能部门,还没有一家医疗机构通过全部审查。

  北京市工商局广告监测中心表示,根据《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也不得以医疗资讯服务之类的名目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此外,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今后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相关当事人,将可能受到罚款、暂停发布医疗广告、取消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停业整顿和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处罚。

  北京市卫生局和市中医管理局自2007年1月1日起受理医疗广告申请。广告经营单位须严格按照规定代理、发布医疗广告。

  (摘自:市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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