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消费纠纷适用“举证倒置”原则
来源: 中国消费者协会
2005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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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福建省人大常委会获悉,新修订的《福建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办法》首次将其“举证倒置”原则应用 到消费纠纷解决机制中。

  医疗服务能否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一直备受争议,经广泛讨论和征集意见,福建省立法部门决定,将部分医疗服务纳入《办法》调整范围。考虑到医疗服务的特殊性,技术性医疗事故纠纷没有纳入相关范围。

  《办法》保证了消费者的隐私权,其中第36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应规范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方便患者或者其亲属查阅或复印处方笺、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检查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等病历资料;未经患者或者其亲属同意,不得公开患者病情。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不得限制门诊患者或其亲属持处方笺在其他医疗机构或医药商店购买药品(医疗用的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除外)。

  《办法》也保证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第37条规定,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护理服务,应明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按规定向住院患者或者根据门诊患者的需要出具详列收费项目、标准及金额的收费清单,不得收取未提供的服务或药品的费用,不得收取高于实际服务标准的费用,不得有其他违法收费的行为。《办法》还规定,如果医疗机构乱收费,将被处以乱收费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举证倒置”原则被应用到消费纠纷中。《办法》第56条规定,商品和服务质量难以检测、鉴定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能证明该商品和服务无质量问题的证据,经营者无法提供证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办法》还对有偿教育培训、格式条款、检测费用等也做了相应规定。据了解,福建省是全国第一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地方性专门法规的诞生地,也是全国最早制定《实施〈消法〉办法》的省份。此次对1994年制定的旧《办法》进行修订,是为了适应新时期的消费维权需要。

  (摘自: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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