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在2005年山东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大会暨宣传咨询服务活动大会上,澳门特别行政区消费者委员会何思谦主席、山东省消费者协会蔡福安会长共同签署了鲁澳两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协议书。签署协议书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鲁澳两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主要内容有:一是消费者在鲁、澳任何一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产生消费纠纷,消费者均可向消费纠纷发生地或居所地的消费者协会(委员会)投诉。两地消费者协会(委员会)中任何一方在接到移转的投诉后,应进行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函复对方或向对方提供意见。二是两地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在受理消费者投诉时,应将消费者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如购物凭证、合同、协议等复印,并随投诉材料移转消费纠纷发生地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对于消费者提供的投诉材料应由受理地的消费者协会(委员会)确认,并向移转地消费者协会(委员会)提供证明。三是受理消费者投诉的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在接到消费纠纷发生地消费者协会(委员会)的处理意见后,应及时与消费者联系,告之其处理结果。四是消费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在澳门的,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消费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在山东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特别应严格遵守对个人资料及个案的保密和个人私隐的保障原则。为使工作落到实处,两地决定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一次或不定期联席会,共同研究消费投诉中出现的问题,相互交流经验,研讨办法;对涉及侵害两地不特定多数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事实,两地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可考虑共同研讨,如达到共识,联合对外发表观点和意;任何一方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发布的相关消费警示、重要声明等,要在适当的时候向对方消费者协会(委员会)通报,便于互相借鉴。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