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选物业细则
来源: 中国消费者协会
200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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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即日起北京市小区业主大会招标开始实施新规矩: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业主大会决定续聘原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服务的,可不再进行招标,直接授权业主委员会续签合同,这样做的目的在于降低选聘物业企业成本。业主大会决定另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提倡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方式进行。提倡的目的在于保障选聘企业的公平、公正,防止少数业主操纵,侵害大多数业主的知情权和选聘权。  根据新规矩,业主大会应当在招标前决定四件事:(一)授权业主委员会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二)确定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三)授权业主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或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后,由业主大会最终确定中标人;(四)确定物业服务价格幅度或水平。  中标企业确定后,业主委员会应将其基本情况和与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服务内容、范围、标准以及价格等主要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示。  新规矩还对解聘时间做了规定:原物业服务合同即将到期,业主大会决定重新选聘的,应在合同到期前三个月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应在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完成。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业主大会决定另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在做出决议后及时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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