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点评“强制消费”
来源: 中国消费者协会
200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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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林(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反垄断处处长):利用自身的独特地位或权力,强迫消费者购买自己的指定产品,是一种垄断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第七条分别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这种利用行政权力或者利用自己的独特地位搞垄断,是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相违背的。消费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自主选择,对于利用垄断地位进行强制消费的行为,消费者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  邱宝昌(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交易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协商一致、公平交易的原则。对于消费者而言,是进行消费还是不进行消费,是消费此种产品还是消费那种产品,消费者有选择的权利,不应受到他人的干涉。对政府部门而言,其职能是维护公平的市场交易环境,而不应对具体的交易行为进行干预。但一些政府部门或者企业利用自己的行政权利或者利用自身所具有的市场独占地位对消费者进行强制消费,这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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