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假来临游乐场所消费安全更应重视
来源: 中国消费者协会
2004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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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节奏的加快,利用节假日走进游乐场所休闲放松的人越来越多。然而,从目前上海游乐场所的安全状况看,部分游乐设施老化,经营者安全意识薄弱,保护和监管措施不力,事故和苗头屡有发生,而且这些隐患正在威胁着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于9月13日召开了游乐场所消费者人身安全保障座谈会。

  会上,上海市消保委今年受理的218起因游乐场所安全引起的消费纠纷投诉情况,并具体介绍了消费者刘小姐和张先生在消费过程中造成人身伤害的2起具体案例。与会专家还结合具体案例谈了各自的观点。大家普遍认为,尽管对消费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不是经营者的主观意愿,但客观事实是消费者已经受到人身伤害,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消条》)、《游乐园管理规定》和《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要突出重视消费者的安全权。大家一致认为,消费者享有安全权,这一点不容置疑。《消法》和《消条》在“消费者的权利”一章的第一条都作了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安全的消费场所和环境,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因此,作为经营者必须高度引起重视。

  第二,未尽义务就是漠视消费者权益。座谈中大家认为,尽管造成消费者人身和财产伤害并非经营者故意,但只要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就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漠视,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就构成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消法》第十八条和《消条》的第十条都作为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从事惊险的娱乐行业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技术条件、服务设施和必要的救护设施,并制定应急预案。从具体案例看,刘小姐和章先生之所以造成伤害,与经营者未尽到应尽的义务是相关联的。

  第三,消费者应当依法获得赔偿。大家认为,依法获得赔偿,同样是消费者的权利。《消法》的第十一条和《消条》的第十四条都规定了消费者享有求偿权,也就是说,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而且,《消法》四十一条对赔偿的标准也作了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等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案例中所涉及的经营者推卸责任的做法是与法律法规相悖的。

  最后,市消保委领导呼吁相关部门和企业对游乐场所安全问题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建议在国庆长假来临之前,抓紧制定完善相关的措施,加大检查的力度,确保消费者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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