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家电维修协会实施公示制度
来源: 中国消费者协会
2004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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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消费者在需要家电服务维修时难以找到相应的网点,企业在服务维修保证书中注明的网点联系方式经常变化,有些服务维修部与生产企业没有委托合同关系,挂牌服务维修,导致消费者利益受到侵害,影响生产企业声誉的事件时有发生。  为此,中国家用电器维修协会将从服务维修网点公示工作开始,逐步建立健全服务公示制度,实现各家电企业在服务信息方面的规范、有效公示,使消费者明白维修、透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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