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诉讼案中消协一审胜诉
来源: 中国消费者协会
200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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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家电脑公司状告中国消费者协会电脑比较试验侵犯其名誉权一案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中消协是否有进行比较试验的权利成为关注的焦点。9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北京都贝尔科贸有限公司、北京瀚翔高新商贸有限公司和北京泽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进行此次国产品牌台式电脑整机比较试验的检验单位一一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授权或认可的检验机构,具有此次检验项目的资质。就目前情况看,原告未能提供该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违法违规的充分证据,也没有提供足以推翻检验结论的充分证据。故一中院认定该检验结论是真实的。  一中院认为,中消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同类商品或产品进行比较试验并予以公布的行为,并非为法律所禁止,也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且中消协没有贬损某一企业或某一产品的故意。它只是将产品的质量情况进行比较,为引导消费者的正确消费提供参考性意见,是行使社会监督职责的行为。因此不构成对三家电脑公司的侵权。三原告电脑遭退货受损,系因其产品本身质量问题所致,对此,中消协不应承担责任。据此,一中院做出上宣判后,三家电脑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将向北京市高院上诉。  点击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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