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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中消协继续开展了不平等格式条款系列点评活动。首批金融方面的点评已于今天正式发布,此后,中消协还将针对消费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陆续公布点评意见。下一阶段,点评的重点是短信和物业服务。中消协呼吁广大消费者积极举报这两方面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和显失公平的行业惯例。 在短信服务方面,2004年4月15日,信息产业部发布了《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资费透明、订制确认和退订自由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一些内容对消费者十分重要:一、要求经营者在提供包月类、订阅类短信服务时,必须事先向用户请求确认,而且必须标明收费标准;二、规定了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用户要求的服务内容向用户提供短信服务,不得擅自改变发送短信的数量和频次,不得擅自改变收费方式和服务质量;三、规定了短信中不得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内容;四、规定了短信记录的保存时限是5个月;五、规定用户要求退订短信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停止收费,如没有约定停止时间的,经营者应当立刻停止收费;六、要求移动通信企业在代为收取信息费时,应当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的名称、代码和代收金额,并标明“代收费”;七、规定了“首问负责”原则,如果用户对信息费产生异议或服务质量不满时,在15日内未确定责任的,可要求移动企业退费等。上述规定是提防各种短信陷阱、打击不法经营行为的有利武器。 物业服务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便利,但在其蓬勃发展的同时,也给一些不法经营者带来了可乘之机,他们利用单方面制定的《物业管理合同》、《业主公约》,任意扩大自己的权利,逃避法定的义务,减免自己的责任,甚至将不平等格式条款强加给消费者。如某物业公司在合同中这样规定:“欠交物业管理费六个月以上的住户,物业公司有权停水停电。”还有一些物业公司在公约中写明:“发展商有权自行或授权管理者制定及修改有关管理小区的规定,而无须任何业主同意。”为规范物业服务市场,2003年9月1日,我国第一部关于物业管理的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它确定了一系列重要的物业管理制度,例如:一、明确了业主及业主大会的权利,规定业主有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服务合同,业主大会有权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二、规定在前期物业管理中,建设单位应当制定业主临时公约,但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三、规定了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四、规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等。这些规定对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国消费者协会希望广大消费者在运用《通知》、《物业管理条例》保护自身利益的同时,继续留意身边是否有下列情况:一、2004年4月15日后,违反《通知》规定利用不平等格式条款设置短信圈套的行为;新制订的短信服务条款显失公平的;二、2003年9月1日前已经制定的物业合同、管理公约,其内容违反《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但依然沿用至今的;三、2003年9月1日后新制订的物业合同、管理公约违反《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或存在不平等格式条款的。如果发现上述情况,请及时向我会反映。我会将在专家论证基础上,有选择地对消费者反映的情况进行公开点评,并敦促有关企业予以改正,必要时披露其劣行。来信请寄:北京广安门外大街248号机械大厦11层中国消费者协会格式条款点评组收;邮编:100055;联系电话:(010)63289412。信中请注明您的联系方式(姓名、地址、邮编、电话),并附相关证明资料(如合同、规定、通知、惯例复印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