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失业金期间住院 医疗费可部分报销
来源: 中国消费者协会
200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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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1日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患病住院的,医疗费可部分报销。具体办法如下:失业人员应到医保定点医院诊治。诊治终结后,持《失业证》或《劳动者就业登记证》、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对于一般疾病,可报销35%的医疗诊治费;属于医保规定的重症疾病的,可报销50%。不过,累计报销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人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倍。例如某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金10个月,失业保险金总额计2300元,则其报销金额最多为3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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