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全社会消费维权力度推进格式合同法制化进程
来源: 中国消费者协会
200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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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5月31日, 中国消费者协会在京召开“2004年不平等格式条款系列点评活动总结”暨2005年点评启动仪式。丁华明等十名提供有价值点评线索的消费者荣获“最佳贡献奖”,各获奖金500元。北京、江苏、浙江三个省市消费者协会在点评活动中工作扎实、组织有方、成果显著,荣获“组织奖”。河北、吉林、上海、湖北、广东、重庆、甘肃、青岛、深圳、沈阳等十个省市消费者协会开展的点评活动各具特色,获得“特色奖”证书。

  为提高全社会的维权力度,推进我国格式合同法制化进程,2004年,中消协决定将点评活动作为今后一项经常性、长期性的工作,联合全国各地消协(消委会,下同)继续开展点评。据统计,2004年共征集到消费者的反映信11180件,其中消费者提供的不平等格式条款2213件,不平等的行业规定687件。点评后,移交行政部门315件,曝光706件,反映建议2602件。消费者反映格式条款显失公平的问题集中在:短信、物业、商场和装修服务;新涉及的领域有幼儿园收费、公共汽车包月IC卡和殡仪馆等不平等格式条款问题。2004年的点评活动具有以下特点:①广泛宣传,多方征集,奠定点评基础。一是多渠道发动,鼓励消费者参与;二是联合各界人士,构建专家队伍;三是消协人员主动出击,寻找点评线索。②注重策划,加强指导,突出点评重点。一是做好理论指导,把握原则、重点;二是统一思想、合理分工,提高工作技能;三是上下联动、横向合作,保障点评效果。③区别情况,灵活处理,力争取得实效。一是结合各地情况,采取不同点评措施;二是对社会关注的争议问题,邀请各方进行座谈。④扩大宣传,增强互动,赢得社会支持。全国各地的新闻单位对点评活动给予了极大关注,共进行报道4048次,其中,电视报道958次,电台报道741次,报刊报道2349次。

  各地在开展点评活动中,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后续工作,使点评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果。①推动出台指导意见。关于电信卡余额问题,信息产业部于2005年2月24日,下发了《关于治理当前电信服务热点问题的指导意见》, 初步解决了电信卡过期后的余额处理问题;针对广东省消委重点推动的商品房认购定金问题,2004年11月2日,广东省建设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和销售管理的通知》,对购房定金和《认购书》问题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有力地保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②以示范文本规范市场。2004年12月,在北京市消协的点评推动下,由北京市工商局和北京市旅游局联合推出了《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北京市建委和北京市工商局在听取消协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共同制定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的示范文本,并于2005年3月15日正式推行使用。③敦促企业自觉整改。中消协于2004年4月对拒不改正的三家汽车生产企业进行了公开劝谕,使存在问题的随车文件得到了修改;2004年中消协的金融、保险领域的点评意见,不仅引起了各界高度关注,也对有关行业造成了很大触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涉评企业积极与中消协进行沟通,探讨解决方案。浙江省保险学会和浙江大学还组织了保险法律热点问题研讨会,对中消协和浙江省消协联合提出的点评意见进行了认真探讨,指出了行业中亟待改进的问题;宁波市消协通过点评制止了6家保险公司500元免赔不合理性条款的联手行动;上海市消协组织对电信服务条款点评后,上海电信有限公司推出的《电信行业服务公约》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沈阳市消协推出的“2004年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中,有九个被点评单位积极反馈,表示愿意接受消协及广大消费者的监督。

  由于全国消协组织的积极推动,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点评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赢得了社会赞誉。一是得到了消费者的支持和赞许。他们纷纷来信表示,“点评活动说出了老百姓的心里话,是为老百姓说实话,办实事”;“点评活动好比一场战斗,肯定会遇到许多困难,希望你们能够坚持到底。”二是受到了各方面专家、学者的好评。参加点评活动的法学专家表示:“参加这样的活动我们愿意,商家这样的‘霸王合同’太离谱了,老百姓长期以来深受其害。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们有责任抨击这些行业,督促他们早日修改不合理条款。”三是激发了各界与不平等格式条款进行理论的决心。辽宁省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呼吁沈阳更多的律师,组成“沈阳反不平等格式条款律师团”,加入这场战斗,形成更长久、更有战斗力的法律支持力量;北京、上海等地的消费者还就消费领域中发现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提起诉讼或进行自发抵制;中国产业报协会所属30多家新闻媒体也积极行动,联合主办了2004年中国“霸王现象”认知度调查。由于点评活动的重大影响,中消协还被中央电视台评为“2004年度十大法治人物”之一 、“2004年度十大经济人物”之一。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保持党的先进性,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为此,中消协建议,各级人大、政府加强有关格式合同方面的立法立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各行业组织加强自律、进行自查自纠,听取各方面意见,合理制定行规;各新闻单位加强宣传报道,强化舆论监督;广大消费者积极举报,自觉抵制不平等格式条款,合力推动市场的公平与正义,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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