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就消法《实施办法》召开听证会 4大焦点引起广泛关注 医疗患者究竟算不算消费者 核心提示: 8月5日上午,在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办公楼二楼大厅,来自社会各界的20位听证陈述人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草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举行了听证陈述。医疗服务是否纳入、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的规范、检测鉴定费用的承担等成为了听证会上的焦点。 焦点一>> 医疗服务是否纳入《办法》 “医疗服务是否纳入《办法》”是昨日听证会上的头号焦点问题。记者发现,20位听证陈述人的发言人中,只有3人认为不能纳入。 条款:《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患者病例资料,保证患者对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患者要求查阅、复印或者复制门诊病历、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检查报告、影像资料、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等,医疗机构不得拖延或者拒绝。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让患者知情或者患者因故无法行使知情权的,由近亲属代其行使知情权。 赞成方:医患关系是消费关系 詹云燕(省社科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尽管患者和医院之间并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是不可否认合同关系的存在。患者接受医院的治疗与他从商店里购买衣服、食品没有任何实质差别。因此,病人接受医疗服务完全符合《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形。在医患关系中,医生在整个医疗活动中处于主导和优势地位,由于医疗服务的技术含量高,信息不对称,患者处于弱者地位,因此更需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而且,医疗单位具有经营者的特点,且营利性特征在逐步强化。所以,医疗服务应当纳入《实施办法》的保护范围。 郑建仁(仙游县卫生局副局长):《实施办法》对于一般的生活消费尚且规定了经营者有详细的告知义务,并且有义务对可能的危险要作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对于风险责任更大的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医院当然应承担更重的告知义务、警示义务和尊重患者决定的义务。但现有的卫生法律法规对一些患者根本无法实行有效的保护。因此,应当把医疗服务纳入《实施办法》。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纳入《实施办法》的调整范围:患者的疾病知情权、疾病治疗的选择权、治疗费用的知情权、依法收费、隐私权等,并对违反这些方面规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给予明确。 反对方:医疗机构不是经营者 王利平(省委党校社法学部讲师):医疗行为并非消费行为,医疗行为系以治疗为目的,非以消费为目的,不适合《实施办法》。目前,医疗行为是否纳入《实施办法》,没有权威学说可依,因此将医疗服务行为纳入《实施办法》尚嫌乏力。虽然医疗服务存在较多问题,但不能因此就将其纳入《实施办法》之中。 陈涛(省立医院医务科医生):倘若医疗机构属于经营者,医疗服务纳入《实施办法》予以惩罚性调整,“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医务界普遍心态将进一步加剧,保护性医疗带来的影响将显而易见,势必造成检查增多、药品过多、医疗费用也会继续上涨的局面。此外,担心纠纷、社区医院的转诊现象肯定增多,社区医院的功能逐渐萎缩,导致“大病进医院,小病进社区”的新型就医模式面临危机。医患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民事法律关系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均不能简单地等同于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医患关系不应当适用且不能纳入《实施办法》。 焦点二>> 消费中发生争议时的鉴定费用 这是此次立法听证会中争论较多的问题之一。听证陈述人普遍从消费者在消费过程处于弱势一方的角度阐述。 条款:《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问题有争议需要作检测、鉴定的,有关检验机构应当受理,并及时出具检测、鉴定报告。检测、鉴定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双方按责任比例承担。无法明确责任的,由双方共同承担。 观点: 1 规定要防止消费者滥用权力 黄舟雄(厦门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实施办法》的规定,我表示赞同,但要防止消费者滥用权力,应在条款中增加“是否进行检测、鉴定,由受理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关决定”的内容。而对于因商品或服务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难以检测、鉴定的,我认为没有必要在此作出规定,因为此前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已有相关规定。 2 高额检测费应由经营者垫付 陈文元(连江县消委会马鼻分会):我认为该条款不够具体。高额的检测费用往往超过纠纷商品本身的价值,使消费者望而却步。在这种情况下,检测、鉴定费用是否由设区的市级消委会出函申请检测、鉴定部门免交或缓交,待检测、鉴定结果出来后再确定由哪方交纳。对难以检测、鉴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我认为提供该商品或服务质量的生产者、经营者应本着人道主义精神,给予消费者适当的经常补偿,以减轻其经济损失。 焦点三>> 第三人侵权时经营者的责任 面对这个问题,几乎所有的听证陈述人员都阐述了对这方面责任认定的意见,只是仁智互见,意见不一。 条款:《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观点: 1 经营者也是弱者 戴振南(泉州汽车运输公司法律事务所主任):我在参加立法听证会之前,对公司内的很多司机进行了意见征求,他们认为这样的规定对经营者不利,因为按这样的规定,企业已经把风险转移给了他们这些承包者。作为汽车运输行业,在经营过程中会遇到诸如路霸等一些不可抗拒的突发事性,那么这种过错如何来认定?而这时候经营者也是弱者,希望立法者能慎重考虑。 2 经营者要赔偿但可向第三人追偿 杨新华(省法学会原秘书长、律师):现实中,因第三人侵权损害的纠纷时有发生,处理起来很复杂,往往涉及治安和刑事方面的内容,而第三人事发后往往逃逸,如迪吧里的一些打架斗殴事件。我认为,如果消费者本身有过错而造成自身受到损害的,在立法上应当有明确规定,免除经营者的责任;经营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先给予消费者赔偿,后由经营者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焦点四>> 齐声讨伐“霸王合同” “霸王条款”、“霸王行规”由于其带有行业的性质,作为消费者个人,往往很难通过与经营者自行协商的方式解决。多数消费者出于时间、精力以及费用耗费过大的考虑,也惮于走诉讼的途径,不得不忍气吞声。正因为如此,听证陈述人在陈述对此看法时,情绪都比较激动。 条款:《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格式合同或者格式条款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观点: 1 格式合同让消费者花钱买气受 卫钢明(福州市退休干部):在消费过程中,经营者常常以联盟或垄断的形式,制定出很多不利于消费者的格式合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使消费者花钱买气受。比如商品房购买合同,常常使消费者根本无法根据合同来维护自已的权益。 2 协会、政府部门制定统一合同 陈龙泉(省室内装修协会秘书长):目前,很多消费领域的合同很不统一、很不规范。建议有条件、存在问题较多的消费领域,由行业协会牵头,配合工商等政府部门统一制定合同,以此来减少经营者单方制定合同的弊端。这使经营者有统一的依据,也使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更放心。 3格式条款实行相应制度 王利平(省委党校社法学部讲师):针对消费领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议下列合同含有的格式条款实行备案制、公开查阅制、听证制和公告制: 一、房屋买卖、住宅装修装饰合同; 二、物业管理合同; 三、旅游合同; 四、供用电、水、气、热合同; 五、邮政、电信、有线电视合同; 六、消费贷款和人身、财产保险合同、 七、汽车销售合同; 八、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 各界反映: 省人大财经委主任赵觉荣表示:听证报告将尽快提交常委会。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主任赵觉荣在总结听证会时表示,广大群众参与的热情很高,且听证陈述人的发言很有代表性,发言围绕议题内容,信息很大。 据了解,出席此次听证会的有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家坤、黄贤模、曹德淦,省人大常委会委员23人,省人大法工委委员2人,还有省政府法制办、省工商、省消委会等多家单位的相关人员。 赵觉荣说,听证会之后,他们将尽快整理出听证报告,提交省人大常委会论证。他说,在9月份举行的省人大第11次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对《实施办法》进行审议。 在立法听证会上,来自龙岩的听证陈述人丘建东的观点别具一格。他提出立法增设“消费者基金会”提高消委会的公信力。丘建东是龙岩海平面法律事务所主任。根据丘建东的想法,他就《实施办法》第42条陈述的修正内容如下:消费者与经营者因商品或服务质量问题发生争议,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检测、鉴定的费用可由一个依法成立的“消费者基金会”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按责任比例承担;无法明确责任的,由“消费者基金会”承担。 丘建东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以特别法的立法形式来保护消费者权益。虽然其为消费者享有的权利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业组织―――消费者委员会,也为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不少的帮助,但目前为止立法制度上并没有为消费者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而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已经设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故我省的立法机关也可创设“消费者基金会”以填补这一块空白。 “‘消费者基金会’资金可由政府财政拨款一部分,接受国家机关、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家个人捐款。”丘建东说,“消费者基金会”资金专款专用,只用于消费者与经营者因商品或服务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的垫付,由消委会专门管理。 丘建东说,经过检测、鉴定,不能认定商品或服务质量问题,从而无法明确责任的,经营者无辜,消费者也不幸,故这时应由“消费者基金会”出面收拾最后局面,由它来承担此项费用,较为合理。 不仅是听证陈述人交锋激烈,28名列席听证会旁听人在举手发言时也十分踊跃。他们在会后告诉记者,因为《实施办法》与人们的利益息息相关,他们希望在会上的发言能为立法者提供更好的参考,使消费者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林冰冰是福建省警官学院的学生,她在发言中指出,目前诸如通讯等一些垄断性行业,常常行使一些霸王式合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如手机的来电显示费用,这些行业单方面规定条款,很多消费者在不知情或知情后不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不去交纳这方面的费用。她说,《实施办法》中虽规定诸如上述的行为是违法的,但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不合理的。 来自福建交电公司的张卡佳说,那些反对医疗服务纳入《实施办法》的意见听起来有一定道理,但在实际中应将其纳入。她一连串地反问:难道患者就没有权利了解自己使用药品的情况?难道患者就没有权利了解治疗费用的情况?…… 对于来自福州市象园街道秀坂村的余领弟而言,她对参加这次听证会感到有些遗憾,她告诉记者,她是农民,她本想为农民朋友说些话的,但由于时间关系,却没有机会发言。 “医生收红包证明医患关系是消费关系,医院多收费乱收费证明医患关系是消费关系……”听证陈述人陈玉唐的发言使原本严肃的立法听证会不时发出一阵阵笑声。 陈玉唐是福州市晋安区琴亭村的村民。他在陈述中很激动地用自身的一些经历来说明医疗服务应纳入到《实施办法》中。 “前些年,我受一位残疾患者之托到某医院去打费用清单,但医院不肯,我到消委会投诉,消委会领导打电话给医院,但医院拒绝了。我又跑到省卫生厅,跑了好几次,后来,医院才打出了清单。”陈玉唐说,但奇怪的是,他从清单中发现,患者是1月26日出院的,为什么3月27日还有治疗卫生费,于是,他又跑到相关部门投诉,可这些部门的关系就像三角恋爱一样,像皮球一样踢来踢去。 “患者接受医生提供的服务,与人们在理发店接受理发师提供的服务没有本质上的区别。”陈玉唐说,医疗服务不列入《实施办法》的保护范围,那患者维权步步维艰,残疾人患者的维权更是难上加难。(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