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高汉:民以食为天 食以安为先
来源: 中国消费者协会
200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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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3日上午,由中国消费者协会和中消报联合主办的“全国食品安全与企业责任高层论坛”在京召开。中消协副秘书长武高汉作了题为“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的讲话。以下是讲话全文。

  中国有一句古话“民以食为天”,毛主席曾经说过“深挖洞,广积粮,手里有粮心不慌”,现在党和政府强调要重视粮食安全问题。十年前,美国学者莱斯特.布朗一本《谁来养活中国?》遭到了中国社会和舆论的普遍反驳,但是接下来的事实让中国人对他刮目想看。1998年以来,中国大量动用库存谷物弥补产量不足。2004年,中国进口小麦800万吨,一夜之间,中国成了世界上最大的小麦进口国。2005年3月,这位美国地球政策研究所所长从中科院研究生院副院长手中接过聘书,正式成为该校名誉教授。

  粮食供应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在中国国内,因食品安全不合格引发的问题也不容回避。食品中掺杂大量有毒有害物质,损害消费生命健康的重大、恶性案件时有发生,触目惊心,例如阜阳假奶粉事件等。最近,由苏丹红一号、丙毒等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让消费者脆弱的神经再一次被触动。有调查表明,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信任度一度低于50%。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健康,因此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问题最为关注、反映强烈。

  据卫生部门统计,全国每年重大食物中毒都在万人以上,死亡人数高达几百。而实际上,我国目前掌握的食物中毒数据仅为我国实际发生食源性疾病的“冰山一角”。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估计数据,食源性疾病的漏报率在发展中国家高达95%以上,即便发达国家也在90%以上。

  一、食品安全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食品安全之所以存在如此严重的问题,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我们将之概括为“三高、三低、一个不完善”。

  (一)影响食品安全的“三高”。

  1、农药、化肥的滥用程度高。

  我国是世界上农药、化肥滥用程度比较高的国家。我国农产品生产多以农户为单位,农产品全过程质量监控难度大,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生产、使用的农药、兽药非法使用现象严重,由此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种植业中大量使用化学农药、生长调节剂和化肥(氮肥年使用量为世界平均水平的3倍),造成粮食、蔬菜和水果的农药残留超标,有害物质增多。养殖业中,大量使用兽药、“瘦肉精”、抗生素和生长调节剂。

  化肥、农药的滥用,直接影响了食品的安全性,并且这种影响往往是不可逆的。有关滥用农药致人死伤的报道不时见诸报端,例如毒韭菜事件一年就要发生多起。由于抗生素在农业生产领域的滥用,我国的牛奶中抗生素含量超标问题一直广受争议。由于抗生素含量超标,我国出口的虾类等产品甚至被退回。

  关于化肥、农药的滥用,一直流传着这样一个笑话,有人将俄罗斯产的土豆和中国产的土豆放到一起,结果老鼠都不吃中国产的土豆。众所周知,没有农业生产的原材料,食品的深加工便无从谈起,而用不合格的原材料生产的产量的安全程度可想而知。

  2、食品加工中被污染程度高。

  由于我国食品加工水平总体比较落后,我国的食品在加工过程中被污染的程度较高,体现在加工工艺不科学,加工设备不符合卫生标准等方面,比如加工膨化食品的设备含铅量过高的问题就十分突出。如果说传统的工艺、方法和设备对食品安全是生产者可能无意而为的话,那么为牟取不法利益而污染食品的不法分子则完全是蓄意行为了。比如猪肉注水、矿物油抛光粮食、敌敌畏浸泡金华火腿、用石蜡制火锅调料等等。回顾一下众多食品问题的案例,我们便不难发现:那些无良食品商们铤而走险只有两个目的:降低食品成本,给食品美容美化。

  3、食品加工中添加物比例高。

  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滥用化学制品,如食品添加剂、防腐剂、甲醛等现象严重。由于诸多的原因,我国的食品中添加物、添加剂的比例高很高,大到防腐剂、色素、小到胶凝物等。在物质紧缺的年代,我国甚至还有用香精、糖精等混合而成的“三精水”,并且一度很有市场。从安全健康的角度讲,很多添加物不仅没有营养价值,长期食用还会损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有关添加物损害消费者健康的问题,已经得到了国家的重视,并且出台了一系列的措施。例如,我国在食品领域已经禁止使用糖精,这就是一项惠及全体国民的政策。但是由于中国消费者追求色、香、味、形等消费习惯仍然存在,更由于使用添加物能降低成本或者有助于吸引消费者,很多不法分子仍然违规使用添加物。近期轰动全国的“苏丹红”事件就是明证,为了追求食品的色泽鲜红,不法分子就在色素中添加了工业用的“田溶红”、“田溶黄”原料。在我国食品生产中,滥用防腐剂,不标注添加物的情况非常普遍,并且存在着不法分子为逃避监管而进行所谓的添加物技术攻关的现象。

  (二)我国食品的“三低”。

  1、食品质量安全的标准低。

  据我们初步了解,截止2004年,国际食品法典则对176种农药在375种食品中规定了2439条农药残留标准,而我国仅对104种农药在粮食、水果、蔬菜、肉等45种食品中规定了允许的残留量。

  2002年,产自乌克兰的一批生猪经过60多个小时的长途跋涉运到了法国,被法国方面退回,理由是这种运途方式违反了欧盟有关动物福利等法律。反观我国对猪、鸡、牛注水的残酷,如果按照欧盟的标准,我国的肉产品市场还会有多少合格产品?

  有关食品安全的标准低问题,一方面是标准少,另一方面标准不统一,由于几个相关的管理部门的标准不一致,多标准实际上即没有了标准。例如,近期在国内有一定影响的立顿茶的氟化物问题,如何适用标准就成为定性产品合格与否的关键。

  2、食品生产集中化程度低。

  食品生产企业多、小、散、乱。据统计,中国100多万食品生产单位中70%是小于10人以下的家庭式作坊,分布在各个难以追查的角落。食品生产集中化程度低,就造成了标准的难以实施,产品质量的信息难以汇总。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信用安全体系难以执行下去;同时,也不利于企业增强良性竞争意识提高食品的质量。

  由于食品生产集中化程度低,消费者在购物时很难有可比性,基本上是居住区附近有什么就购买什么食品,由于规模小的经营者知名度低,出现一般性问题时无人关注,出现重大的致死致残的恶性案件时,小经营者又没有能力赔偿损失,至多是被刑事处罚,而消费者则是自认倒霉的情况居多。

  3、食品监管的总体水平低。

  首先,表现在食品监管的部门多,存在分工不清、职能交叉的情况。有时一个环节多个部门插手,有时多个环节一个部门监督,整个体制错综复杂。业内人士常以肉类生产过程中的兽药监管为例。第一个环节生产兽药的企业由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负责;第二个环节使用兽药的养殖业归由农业部管理;第三、四个环节即兽药载体的饲料生产企业和饲料添加剂,由农业部负责;第五、六个环节肉畜收购和屠宰企业,除个体和私营业者外,均由商业部门负责;第七、八个环节销售及卫生监督是由商业部门、质检部门和卫生部门共同负责。对于分工不清、职能交叉的问题,业内有一个不太客气的比喻“八个部门管不好一头猪。”

  其次,表现在检测力量的不足。近期出现的“苏丹红”问题,事发多日后,国家才推出了统一的检测办法。而在此之前,“苏丹红”实际上早已被是国家明令禁止添加入食品中。

  “苏丹红”事件表明了监管部门即使有标准也检测不了的困境。据相关消息,大钟寺市场是北京市最早建立农残检测室的批发市场,农业部启动这个项目投入了30万元,而为了维持这个检测室市场的正常运转,每年需要投入20万元。即便这样,每天该检测室也只能检测20多种样品。 检测样品需要投入时间和大量试剂。进口的化学显色剂像DTNB每克480多元,BTCI每克360多元。检测样品越多,市场投入越大。检验一个样品花三个小时,不等出结果,菜贩的蔬菜早就卖光了。即便抽检到不合格蔬菜,市场也无权处罚,顶多将信息报给产地。最重要的是,全国几乎没有几个市场能达到北京的标准。再者,我国检验机构有一万多家,但是资源的配置极不平衡。前几年,中国酱油被检出含有氯丙醇后,一度引起了很大的恐慌,原因就是全国没有几个机构具备检测能力。

  第三,执法的力度不够,存在以罚代刑的现象。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对“毒火腿”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曹锡平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曹锡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这是国内不多见的对于危害食品安全而做出的刑事判决,事实上,除非得到媒体等各界的关注,不法经营者被刑事处罚的机率并不大,多数时,都是罚款了事。“阜阳奶粉案”如果不是媒体曝光后在全国范围内引起注意,造假、售假者可能也就是被罚款结案。

  (三)我国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不完善。

  中国《食品卫生法》是1995年颁布的,它的相关标准已经落后,导致不法商人有可乘之机,没有《食品卫生法》及配套法律的界定,就很难适用《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政处罚法》、《刑法》等相关的条款。而与此鲜明对比的,韩国的毒水饺事件以食品商的自杀作结,因为韩国食品商知道,他的企业承受不了重罚。韩国食品安全法律的重罚很好地威慑了不法食品商。

  近期“苏丹红”事件发生后,也有消费者要求经营含有“苏丹红”产品的企业进行赔偿,但是由于鉴定、举证等困难,消费者个人索偿的要求实现的可能性很小。而最令广大消费者难以接受的是,生产出售了大量含有“苏丹红”的企业,虽然社会影响大,危害人数多,但是却不用为此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及消费者协会的作用

  1、食品安全包括三个层次的概念。

  食品安全是1974年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的,按照专家的说法,经过近30年的发展,目前食品安全的含义有三个境界:境界之一是从数量的角度,要求人们既能买得到、又能买得起生存生活所需要的基本食品;境界之二是从质量的角度,要求食品的营养全面、结构合理、卫生健康;境界之三是从发展的角度,要求食品的获取要注重生态环境的良好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目前中国正在从第一种境界转向第二种境界,也就是吃饱之后、吃好之前。

  2、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

  食品安全是人的生存权最起码的条件,要求食品安全是消费者的最基本的权力。确保食品安全是“以人为本”执政理念基本的体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从2003年4月到2004年9月中央领导多次强调食品安全工作:2003年4月,温家宝总理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上作了重要讲话,要求把食品安全作为整顿工作的重点;2003年7月,国务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吴仪副总理部署了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和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2004年4月,温家宝总理对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做出重要批示;2004年5月,国务院为部署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召开了电视电话会;2004年6月,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听取了关于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情况汇报,温家宝总理从十个方面作了重要指示;2004年7月,国务院第59次常务会议听取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国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的汇报,并部署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措施;2004年9月,国务院正式下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加强全国食品安全工作做出了重大决策和部署,把食品安全工作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3、确保食品安全消费者协会要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注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消费者协会的重要工作,是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九项权利之首的生命健康权的具体做法。国务院吴仪副总理在全国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电视电话会议上也明确指出:“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是得民心、顺民意的正义之举,不仅需要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做好工作,还需要广泛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要进一步发挥各级消费者协会和质量监督、食品医品行业协会的作用。”

  消费者协会已经在培养消费者科学、合理、文明的消费观念,做好消费教育工作,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等方面开展相关食品安全的工作。今天的论坛就是其中的一项具体活动。

  三、确保食品安全问题的几条具体建议

  1、要进一步完善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体系。食品安全问题涉及标准、检测、监管等一系列的问题,依靠消费者自身力量难以解决这些问题,因此有必要动员全社会关注这个领域,而动用全社会力量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的体系离不开法律体系的支持。建议国家考虑制定专门的《食品安全法》应对日益突出的食品安全问题。

  在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时,要明确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建议国家早日确立集团诉讼制度,允许消费者协会等特定组织代表不特定消费者对经营者提起诉讼,要求有关企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要完善食品生产加工的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推进食品安全标准化进程,以此指导生产者和经营者严格按照质量安全标准操作。食品安全的最基础的环节是农业生产,没有合格的原材料就很难有合格的产品。因此,国家的预防和监管工作将前移,加快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加强对农民标准技术培训,使广大农民树立质量安全观念,能够自觉地按照标准化、无害化要求从事生产经营。在农药、化肥等的使用上引导农民,确保原材料的合格。

  3、要建立更为严格的食品企业准入和信用管理制度。“人命至重,贵如千金”,对食品这个特殊行业的准入门槛不能太低,对从业人员、设备等要有更高的要求。只有形成较大的规模的食品企业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联合推行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才可能有针对性。

  4、要规范食品企业的经营行为,倡导企业自律,食品企业从确保食品安全的角度出发,要提高工艺水平,严把质量关,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保证没有使用国家禁用的添加物或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如,不用或少用用于着色的食品添加剂。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自己的原料生产基地,从各个环节控制产品质量。行业协会在这方面也要发挥相应的作用。

  5、司法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降低诉讼成本,及时解决消费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消法》赋予消费者解决与经营者争议的五种途径之一,也是消费者合法权益最有力的保障。但是,目前消费者以诉讼方式解决消费纠纷仍然存在较多障碍,消费者在质量鉴定、举证、确定管辖等方面缺乏足够的信息和知识,诉讼成本高昂,经常限于“两难”境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心无力”,助长了一些不法经营者的嚣张气焰,一些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得不到及时惩治,甚至造成消费者采用某些极端手段,影响了社会稳定。因此,积极创造条件,降低诉讼成本,及时解决消费纠纷应当成为人民法院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也是广大消费者的迫切愿望。

  总之,食品安全问题的有效解决,有赖于立法、司法、政府各部门、经营者、消费者,以及相关的行业组织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共同努力。

  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决定,从2004年至2008年,通过5年的建设,逐步建立起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结合目前社会信用等级建设情况,原则上确立食品安全信用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级制。根据信用等级状况,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对长期守法诚信企业要给予宣传、支持和表彰,如在年检、抽检、报关等方面给予便利,建立长效保护和激励机制。对严重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假售假等严重失信的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可采用信用提示、警示、公示,取消市场准入、限期召回商品及其他行政处罚方式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应将众多法律法规管理的内容,容纳到一个法规(即制定食品安全法),使法律更有权威性。解决目前多家有利就上,没利没人管的现象。在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和立法机关做好《食品卫生法》等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修订工作的同时,食品药品监管局还加强了制度建设。以期建立规范、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度、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 武高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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