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行使《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赋予消费者协会职能的解释。上海市各级消费者协会从3月1日起将更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两者职能相同。 会议对消费者协会的职能作出如下解释:从3月1日起,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行使《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赋予市消费者协会的职能;区、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行使条例赋予区、县消费者协会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