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消委会第一宗名誉权纠纷案胜诉
来源: 中国消费者协会
200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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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市漫游通公司诉深圳市消委会名誉侵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至此,纠缠一年零六个月的名誉侵权案终于划一上了句号。

  事件起因于消费者傅芬飞使用的深圳市漫游通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手机电池在2003年9月5日突然发生爆炸,傅芬飞在爆炸事件中身体受到伤害,经法医鉴定伤情为十级伤残。我会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后,多次进行调解,由于漫游通实业有限公司以消费者无法证明电池爆炸系电池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承担事故责任而导致调解失败。当时《深圳商报》等多家主流媒体对事件进行了客观报道。漫游通实业有限公司据此以市消委会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告、上法庭。这是深圳市消委会自成立以来在调处消费维权纠纷工作中第一次涉诉。对此,我会采取了积极的应诉态度。在市工商局彭曙曦副局长的高度重视下,由消委会办公室刘风菊副主任亲自挂帅,组织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人员组成应诉小组,准备工作做的很充分,因此,在福田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中,打了个大胜仗。

  漫游通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继续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市中级法院在2004年9月开庭审理此案,并于2005年4月作出了终审判决。终审判决认为;涉案的新闻报道客观真实,报道中未有任何诽谤、诋毁损害漫游通公司名誉的字眼。该报道不能证实市消委会行为违法,不能证实市消委会主观上有过错。故上诉人有关名誉侵权的主张不能。成立,因此维持原判。

  本案的两审判决都是公平、公正的,它依法维护了消委会的法定地位及职能,为我们更好地履行《消法》赋予的职能,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一的促进作用。

  (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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