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将有33部法规、规章开始实施。其中,国家级法规15部,地方级法规18部。
15部国家级法规涉及到用电、用药、交通、房地产、汽车维修以及公共安全等方面。这些法规的突出特点是从细节入手保护公民权益,体现出我国立法对公民权益的保护日趋立体化。如: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规定停电必须提前向用户打招呼;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要求客运经营者必须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首次明确机动车维修具体的“保质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医院自配药12条禁令;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与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杜绝拉着“炸弹” 满街跑;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大货司机连续驾驶不得超过4小时等。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主体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
由于房地产市场机制不健全,房地产开发经营主体借机违法开发经营,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地产纠纷案件逐年增加,比如:随意改变土地用途、一地多“嫁”、合作建房资质不符等。为保护房地产市场开发经营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则由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房地产开发所需要的土地仅限于国有土地,而非集体土地。因此,集体土地和农用土地不适用《解释》。根据《解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本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解释》对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问题明确规定,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这就是说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当事人只要在向人民法院起诉前满足相应资质要求即应当认定合同有效,而不再以合同签订时的情形为准。
(摘自: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