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广告出新规须明确标明“不能代替药物”
来源: 中国消费者协会
200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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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保健食品广告的工作程序和对广告内容进行技术审查的条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严格履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的职责。2005年7月1日后保健食品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同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于7月1日后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fda.gov.cn)上公布所有审批通过的保健食品广告,广大消费者可上网直接查询并对保健食品广告进行监督。

  据了解,《暂行规定》从17个方面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中不得出现的内容,如不得出现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进行对比,贬低其它产品等,以引导消费者合理使用保健食品。并且明确保健食品广告中必须说明或者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电视广告中保健食品标识和忠告语必须始终出现。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一年。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为“X食健广审(X1)第X2号”。其中“X”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X1”代表视、声、文;“X2”由十位数字组成,前六位代表审查的年月,后4位代表广告批准的序号。

  (摘自: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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