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规范
来源: 2010年07月05日
2010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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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程序,完善运行机制,防范监管风险,确保工作质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 天津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 和国家工商.总局《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工商局委托工商分局组织商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进行监测抽样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工作职责
(一)市工商局
1
.制定我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年度工作计划,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
2
.审查承检机构主体资质和检测能力。
3
.制定具体商品质量监督监测实施方案。
4
.向工商分局和承检机构下达监测任务。
5
.指导、监督商品抽样、样品确认、检测结果确认等各环节工作。
6
.组织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商品进行复检。
7
.汇总分析商品质量监测结果,指导分局查处销售不合格商品等违法行为。
8
.统一发布消费警示、监测公告和半年、年度商品质量监测情况通报。
9
,对工商分局、承检机构商品质量监测工作职责履行情

况进行年度考评。
10
.建立商品质量监测工作档案,并做好相关保密工作。n .其他应由市工商局履行的工作职责。
(二)工商分局
1
.受市工商局委托组织承检机构实施辖区商品质量监测抽样。
2
.协助承检机构做好商品抽样、样品确认、检测结果确认等各环节工作.
3
.向被监测的经营者(以下简称“被监测人”)送达抽取商品质量检测结果.
4
.按市工商局通知要求,组织复检申请人向承检机构送达备份样品。
5
.解除监测合格备份样品封存措施。
6
.组织承检机构向被监测人退还检测质量合格仍有使用价值样品.
7
.接收承检机构移交的检测质量不合格仍有使用价值样品并依法处理.
8
.对销售监测不合格商品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9 .依据市工商局统一发布的消费警示或监测公告,组织工商所对监测不合格商品开展市场清查。
10
.建立市工商局委托商品质量监测任务专项档案,并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11
.其他应由工商分局履行的工作职责。
(三)承检机构
1
.制定《 商品质量监督监测实施方案》 (以下简称“监

测实施方案”)草案。
2
.按照《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验(检定)任务(委托)书》 (以下简称“检验任务书”)和监测实施方案要求,在工商分局的组织协助下,进行商品质量监测抽样。3 .做好抽样商品和检验结果的确认工作。
4
.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全部样品检测任务,客观、公正、准确地出具检验(测)报告。
5
.及时向市工商局报送监测结果、抽样商品及检测结果确认信息等。同时,向生产者送达检测结果。
6
.按市工商局复检检验任务书要求,对备份样品进行复检。
7
.在工商分局组织下,向被监测人退还检测质量合格仍有使用价值的样品。
8
.向工商分局移交检测质量不合格仍有使用价值的样品。
9
.建立市工商局委托商品质量监测任务专项档案。10 .做好商品监测结果等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n .其他应由承检机构履行的工作职责。
二、监测程序及事项说明
(一)制定方案环节
1
.市工商局在审查承检机构主体资质和检测能力合格的基础上,通知承检机构起草具体商品监测实施方案。2 .承检机构应于接到通知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将监测实施方案草案报市工商局审核确定。
(二)下达任务环节

3 .市工商局向承检机构下达检验任务书、监测实施方案;向工商分局下达《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质量监测委托书》 (以下简称“监测委托书”) ,并附监测实施方案.(三)抽样准备环节
4
.市工商局将加盖“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专用章”(以下简称“监测专用章”)的封条和《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以下简称“责令改正通知书”) ,发工商分局使用。工商分局应严格记录封条、责令改正通知书使用情况。
5
.市工商局将以下文书发承检机构使用:
( 1
)《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抽样单》 (以下简称“抽样单”) ;
( 2
)《 商品质量监测样品确认通知书》 (以下简称“样品确认通知书”) ;
( 3
)《 _商品质量监测样品确认情况统计表》 (以下简称“样品确认统计表”) ;
( 4
)《 商品质量监测检测合格结果通知书(送生产者)} ) 【 以下简称“合格结果通知书(送生产者)"』;
( 5
)《 商品质量监测检测不合格结果通知书(送生产者)》 【 以下简称“不合格结果通知书(送生产者)’』;( 6 )《 _商品质量监测不合格结果送达情况统计表》 (以下简称“不合格结果送达统计表”) ;
( 7
)《 检测质量合格且仍有使用价值样品退还交接单》 (以下简称“样品退还交接单”) ;
( 8
)《 检测质量不合格且仍有使用价值样品交接单)) (以

下简称“不合格样品交接单”) ;
( 9
)《 _合格商品名单》 (以下简称“合格商品名单”) ;
( 10
)《 _不合格商品名单》 (以下简称“不合格商品名单”) o
6
.工商分局备齐以下物品:
( 1
)执法车辆;
( 2
)照相机;
( 3
)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询问通知书、送达回证等。
7
.承检机构备齐以下物品:
( 1
)抽样车辆;
( 2
)封样用宽幅透明胶带及包装物;
( 3
)加盖单位公章的抽样单。
8
.在市工商局规定的抽样时限内,工商分局与承检机构应商定具体抽样时间、场所,抽样场所应体现不同类型经营主体的代表性,原则上不得对同一连锁经营单位重复抽样。(四)商品抽样环节
9
.工商分局执法人员(不少于2 人)应着制式服装,向被监测人出示执法证件和监测委托书;承检机构应向被监测人出示市工商局的检验任务书。
10
.工商分局应协调督促被监测人做好配合工作,保证抽取样品和办理手续等工作程序顺利进行。
n
.工商分局对被监测人的营业执照、抽检商品外观和标签标识、封存备份样品、抽样过程等进行照相取证。

12 .工商分局监督被监测人如实提供相关账簿、票证、进销价格、进货量等监测需要的证明文件和资料信.息,配合承检机构办理抽样手续。
13
.工商分局应制作现场笔录,详细记录抽样过程,并由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和被监测人签字或盖章。
14
.承检机构抽样时,不能随意改变抽样批次数量,如确须调整的,应报市工商局同意.原则_上不得对同一品牌商品重复抽检.
15
.承检机构应准确清晰地填写抽样单。其中受检单位(即被监测人)、法定代表人、地址均应以营业执照为准。工商分局要对抽样一单填写内容认真校对,确保内容准确,无漏项,抽样、封样数量应与监测实施方案规定的数量相一致。16 .抽样单应由受检单位负责人或经手人签字,加盖受检单位公章.现场无法盖章的,可由受检单位负责人或经手人在抽样单(一式四联)上注明“现场无法盖章,签字有效”并签名加按手印.被监测人属市场内经营者的,市场主办单位或市场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在抽样单上签字。17 .检测样品与备份样品均须封样。封条封存日期由工商分局执法人员按实际日期填写,并由2 名工商分局执法人员、2 名承检机构抽样人员和受检单位负责人或经手人三方签字.封条粘贴方式应确保封存样品包装物在封条完整无损状况下处于密闭状态。备份样品封存于被监测人处.18 .工商分局应按抽样单注释内容提示被监测人:( 1 )受检商品明示执行企业标准的,应于抽样结束之日起3 日内提供企业标准,逾期未提供的,工商部门将依据

《 天津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 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 )备份样品应妥善保管,不得私自调换、拆封、毁损,否则视为放弃复检,工商部门将依据《 天津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 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3
)监测样品检测后不具有原使用价值的,不予退还。19 .承检机构应在抽样结束后,将抽样单第一联送交市工商局留存,第二联保留存档,第三联现场交受检单位留存,第四联现场交工商分局留存。
20
.工商分局应在抽样结束后,及时将剩余封条和责令改正通知书退还市工商局。
21
.工商分局抽样中发现经销“三无”产品、过期商品、假冒商品等违法行为,不进行检测,直接立案查处。处理结果于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工商局。22 .当被监测人发生拒检行为时(包括不如实提供监测样品和相关票证、进销价、存货地点、存货量等监测需要的证明文件、资料信息),按下列程序处理:
( 1
)工商分局制作现场笔录,进行照相取证,向被监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文号电话询问市工商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2
)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后,应再次对被监测人进行监测抽样,如被监测人同意并配合抽样活动,则正常履行抽样工作程序;如被监测人仍拒检,工商分局应针对其拒检行为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并履行程序以市工商局名义立案查处。
( 3
)在处理中,被监测人拒绝签收有关文书的,工商

分局执法人员应邀请见证人到场并说明情况,记明拒签、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工商分局执法人员、见证人共同在有关文书上签字或盖章。
23
.工商分局和承检机构对抽样过程中遇到事先未明确的问题,应及时请示市工商局,并按照市工商局的答复意见开展工作。
(五)商品检测环节
24
.检测开始前,承检机构应及时向生产者送达样品确认通知书,并妥善保存生产者样品确认通知书回执。生产者自收到样品确认通知书之日起3 日内未回执的,视为确认样品;生产者认为不是自己生产且在收到样品确认通知书之日起5 日内未提供有关证据,视为确认样品.
25
.生产者否认监测样品为其所生产,但提供的相应证据不能证明其所述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视为该生产者生产。
26
.由于标称生产者地址与实际不符或生产者拒收导致样品确认通知书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协调被监测人送达、查验进货票据证实来源等方法确认样品生产者。生产者声称地址变更的,应提供书面证明,承检机构按变更后的地址重新送达.
27
.承检机构应于抽样结束3 个工作日内,向市工商局报送样品确认统计表和样品确认通知书回执复印件.28 .须依据商品明示的企业标准检测,但生产者拒绝提供相应企业标准的,承检机构应通知工商分局协助向被监测人索要,被监测人不能提供的,工商分局按拒检处理.

.对样品确认中发现的涉嫌假冒商品,工商分局应进一步调查取证,对被监测人涉嫌销售假冒商品行为立案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于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工商局。
30
.承检机构应严格按照监测实施方案明确的要求和检验任务书规定的时限完成全部抽样商品的检测。
(六)结果确认环节
31
.承检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通知生产者检测结果,检测合格的,向生产者送达合格结果通知书(送生产者)和检验(测)报告;检测不合格的,通过快递向生产者送达不合格结果通知书(送生产者)和检验(测)报告。承检机构应根据检测结果通知情况,及时填写不合格结果送达统计表,详细记录有关情况。
32
.承检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市工商局检验(测)报告(一式七份)、监测工作总结、合格商品名单、不合格商品名单、不合格结果送达统计表、合格及不合格结果通知书(送生产者)回执复印件等资料(含电子版),其中检验(测)报告四份按报告序号分组,三份按监测区县分组。33 .市工商局应于收到检验(测)报告次日内完成检验(测)报告和《 商品质量监测合格结果通知书(送被监测人)》 L 以下简称“合格结果通知书(送被监测人)]、《 商品质量监测不合格结果通知书(送被监测人)》〔 以下简称“不合格结果通知书(送被监测人)” 1 向工商分局的分发工作,并对领取情况进行记载。合格结果通知书(送被监测人)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送被监测人)应事先填好并加盖监测专用章。

34 .工商分局应于市工商局分发次日内完成合格结果通知书(送被监测人)、不合格结果通知书(送被监测人)和检验(测)报告向被监测人的送达工作。
35
.工商分局应于送达被监测人检测结果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将合格结果通知书(送被监测人)回执复印件、不合格结果通知书(送被监测人)回执复印件和不合格结果送达统计表报送市工商局。
36
.对监测初检不合格商品,工商分局应责令被监测人先行下架、停售并制作现场笔录,详细记录有关情况.(七)商品复检环节
37
.生产者或被监测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应向市工商局提交有关复检申请材料,包括:复检申请书、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8
.市工商局审查认为有必要复检的,应向生产者或被监测人出具《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商品复检通知书》 (以下简称“同意复检通知书”) ,指定复检机构,并出具复检检验任务书。
39
.市工商局通知工商分局与复检申请人到被监测人处共同提取备份样品并送交指定复检机构复检.工商分局应审验复检申请人持有的同意复检通知书和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件,并现场检查封存样品是否完好。复检机构接收备份样品前,应查收市工商局复检检验任务书,并履行样品接收审验手续。
40
.备份样品有私自拆封、调换、毁损等情形的,视为放弃复检。工商分局发现有此情形的,应现场取证,依据《 天

津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 对被监测人予以查处;复检机构发现有此情形的,不得接收或存放备份样品,同时,现场告知工商分局依法处理。
41
.复检机构应按市工商局复检检验任务书规定期限完成复检工作,并将复检结果[复检检验(测)报告一式七份]按时报送市工商局。
42
.复检申请人为被监测人的,复检机构应将复检检验(测)报告送达生产者通知其被监测人申请复检的结果,并对送达情况进行记载;市工商局应于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3 日内将复检结果通知书和一份复检检验(测)报告送达被监测人,并将一份复检检验(测)报告送达工商分局。
43
.复检申请人为生产者的,市工商局应于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3 日内将《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质量监测复检结果通知书》(以下简称“复检结果通知书”)和一份复检检验(测)报告送达生产者,并将两份复检检验(测)报告送达工商分局(其中一份工商分局应及时送达被监测人)o 44 .复检费用由原承检机构或复检申请人先行垫付。复检结论与初次检验结论不一致的,由原承检机构承担;原检验结论准确无误的,由复检申请人承担。
(八)后期处理环节
45
.检测质量合格且仍有使用价值的样品,由承检机构联系工商分局协助退回被监测人,并填写样品退还交接单(一式三份),工商分局、承检机构、被监测人分别留存。46 .承检机构应向工商分局移交检测质量不合格且仍有使用价值的样品,并填写不合格样品交接单(一式两份),

工商分局、承检机构分别留存,交接的样品由工商分局依法处理。
47
.工商分局依据检测结果及时解除监测合格备份样品封存措施。
48
.经市工商局同意后,承检机构自行销毁或处理商品质量监测样品包装标识并记录备案。
49
.市工商局统一计算复检期,并提出处理意见.工商分局应在接到市工商局通知后,再行对监测不合格商品立案查处。一般情况下,监测不合格商品案件应于市工商局通知统一查处之日起30 日内作出处罚决定。
50
.市工商局应及时汇总分析监测数据,通过媒体适时向社会发布监测公告或消费警示,工商分局应组织工商所针对监测不合格商品开展市场清查。
51
.市工商局和工商分局对监测中发现的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商品质量案件线索,应当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工商机关或者有关执法机关处理。
52
.工商分局应于每月底前将《 查处监测不合格商品案件统计表》 (以下简称“案件统计表”)通过0A 网报送市工商局,同时通过传真报送已办结案件的处罚决定书.当月没有报送内容的工商分局应执行零报表制度.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工商分局、承检机构均应确定2 名熟悉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业务的责任人,负责具体落实本单位监测任务和信.息、沟通联络,确保工作质量。责任人名单报市工商局备案,人员变动的应及时报告市工商局。

(二)市工商局商品质量监测工作档案包括:1 .检验任务书;
2
.复检检验任务书;
3
.监测委托书存根;
4
.抽样单;
5
.样品确认通知书回执复印件;
6
.样品确认情况统计表;
7
.合格结果通知书(送生产者)回执复印件;8 .不合格结果通知书(送生产者)回执复印件;9 .合格结果通知书(送被监测人)回执复印件;10 .不合格结果通知书(送被监测人)回执复印件;n .不合格结果送达统计表;
12
.复检申请书;
13
.授权(委托)书;
14
.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5
.同意复检通知书回执;
16
.复检结果通知书回执;
17
.检验(测)报告;
18
.复检检验(测)报告;
19
.监测工作,悠结;
20
.合格商品名单;
21
.不合格商品名单;
22
.消费警示或监测公告;
23
.案件统计表;
24
.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25 .承检机构主体资质证明文件;
26
.其它应当存档的资料。
(三)工商分局商品质量监测专项档案包括:1 .监测委托书;
2
.现场检查笔录;
3
.抽样单;
4
.检验(测)报告;
5
.复检检验(测)报告;
6
.合格结果通知书(送被监测人)回执;7 .不合格结果通知书(送被监测人)回执;8 .不合格结果送达统计表;
9
.消费警示或监测公告;
10
.案件统计表;
11
.责令改正通知书;
12
.送达回证;
13
.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14
.样品退还交接单;
15
.不合格样品交接单;
16
.相关图片影像资料;
17
.监测不合格商品市场清查情况;
18
.其它应当存档的资料。
(四)承检机构商品质量监测专项档案包括:1 .检验任务书;
2
.复检检验任务书;
3
.抽样单;

4 .样品确认通知书回执;
5
.样品确认情况统计表;
6
.检验(测)报告;
7
.复检检验(测)报告;
8
.合格结果通知书(送生产者)回执;
9
.不合格结果通知书(送生产者)回执;
10
.不合格结果送达统计表;
n
.样品退还交接单;
12
.不合格样品交接单;
13
.监测工作总结;
14
.合格商品名单;
15
.不合格商品名单;
16
.监测样品照片;
17
.包装标识销毁记录;
18
.其它应当存档的资料。
(五)市工商局应确保监测信息处理过程严谨周密,防止信息外泄;未经市工商局同意,工商分局、承检机构不得对外披露监测信.息(程序规定的检测结果通知生产者和被监测人除外)。
(六)市工商局应及时对半年、年度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情况进行分析总结,适时发布半年、年度商品质量监测情况通报。
(七)市工商局应对工商分局、承检机构全年商品质量监测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分别进行记载,作为工商分局、承检机构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年度考评的依据。

( /、)工商部门、承检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规范的规定,认真履行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程序和职责,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附件:1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流程图
2
.商品质量监测文书及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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