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办法》正式出台
来源: 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2017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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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正式出台。《办法》规定,乡(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当确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人员,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价格、旅游等各职能部门都要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办法》对工商部门在消费维权工作实践中比较有效的“消费纠纷快速处理绿色通道”做法进行了确认。《办法》对包含预付式消费在内的与消费者息息相关的营利性培训、医疗美容、快递服务、全装修商品房样板房等多方面的问题作出了界定和规范。《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工商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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