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工商局开展汽车市场专项整治行动
来源: 云南省昆明市工商局
201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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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昆明市涉及汽车消费领域的投诉突出,占比居高,为有效维护汽车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昆明市工商局自即日起,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四个月的汽车市场专项整治行动。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针对市场监管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围绕消费投诉举报的重点、媒体关注的焦点和社会关切的热点,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实施“精准打击”,重点查处以下九个方面违法行为:

    一是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汽车销售中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强迫汽车消费者在指定的保险机构、保险代理机构购买汽车保险,强迫汽车消费者购买汽车保险险种,强迫消费者在指定的金融机构办理汽车贷款、强迫汽车消费者交纳续保押金等。

    二是“少修多付,不当得利”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少修多付”是指汽车保养维修服务中,少换多收、未换骗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代新,虚增或者擅自减少服务项目,且收取未提供的服务项目的费用等方式,损害消费者权益,特别是在事故车维修中,未按报损清单内容维修,偷工减料,骗取消费者维修费用的行为。

    三是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店堂告示、宣传彩页、新车发布、现场推介等形式对汽车油耗、配置、功能、性能,以及相关主要数据、降价促销信息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在维修保养、装饰装潢过程中,对使用的汽车零配件以及其他产品的有关信息作虚假表示等。

    四是商业贿赂行为。在商业车贷、汽车保险、汽车担保、旧车置换、车损定价等方面给付“好处费”“服务费”等商业贿赂行为。

    五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在汽车销售维修保养以及装饰装潢中,使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等行为。

    六是合同格式条款违法行为(“霸王条款”违法行为)。汽车销售企业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行为。

    七是混淆行为。销售的配件仿冒他人商业标识,冒充原厂配件,不告知消费者的,导致混淆误认等行为。

    八是有奖销售行为。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等违法行为。

    九是销售假冒伪劣配件行为。进口配件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中文标明企业名称、地址、商品名称提供不了合法的进口手续等行为。

5月8日,按照方案安排,全市工商(市场监管)局统一展开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共检查汽车销售企业(含4s店)371家、指导规范82家、约谈21家、发放告知书8份、受理申(投)诉举报2件。对奔驰、奥迪、现代通用等10余个品牌的机油、防爆膜、刹车油等汽车配件进行抽检。检查过程中,发现部分4s店存在格式合同霸王条款、购进渠道不明、“三无”伪劣配件、无中文标识进口机油、强制收取续保押金和服务费不退还、虚假宣传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目前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整治行动自5月至8月将在全市范围内持续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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