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副院长”无益缓解医患矛盾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201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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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克杰
   7月2日,辽宁省沈阳市27名有丰富经验的属地公安机关、派出所领导被聘任为8家省级医院和18家市级医院及辽宁省血栓病中西医结合医疗中心的安保工作副院长,指导医院开展治安防范工作。沈阳市卫生局、公安局称,此举将进一步增强广大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安全感(据7月4日《中国青年报》报道)。
   笔者认为,虽然沈阳市公安机关的出发点是好的,想尽自己的努力妥善解决日益尖锐的医患矛盾和纠纷,但这种做法似乎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
   首先,属地公安机关、派出所领导被聘任为医院负责安保工作副院长,悖离了现代法治条件下公权力特别是执法权力的本质属性,直接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权力的公共性和执法权力的中立性,是现代法治社会构建良好法治秩序的前提和基础。这就要求作为公共权力特别是执法权力行使者的公安机关,必须与企业、组织和公民个人保持不远不近的同等距离,在执法中既不能实质上有所偏向,也不能形式上有亲疏嫌疑,避免给人以执法不公的任何想象空间。就医患关系而言,医院和患者是平等的两个社会主体,双方发生矛盾和纠纷在所难免,当发生医患矛盾时,公安和警察以中立的身份和立场严格依法办事才能实现公平正义和和谐,而在沈阳,作为医院副院长的警察至少已经在形式上成为矛盾一方的成员,无论怎么处理都会让患者一方产生怀疑,不可能真正彻底地解决矛盾和纠纷。
   其实不仅法理上是这样,我国的立法者也早已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已将这一基本法理要求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固化为一条极为重要的警察工作原则,即该法第二十二条第十款的明确规定,“人民警察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官方一定会否认“警察副院长”是受雇于医院,甚至还会用“不占职数、不拿待遇”为自己的做法辩解。但事实上,“警察副院长”本身让警察已经融入了医院,正所谓“名不正言不顺”,警察的“名”已经“不正”了,说什么也都“不顺”了。至于是否“占职数”,那与患者没有关系,而“不拿待遇”之说,恐怕也难以让人相信。因为谁都知道,官方的所谓“待遇”主要是指工资和补贴,但现实中医疗机构的奖金和其他福利有时甚至比工资还多,既然是 “副院长”了,跟着医院拿点奖金和福利再正常不过,谁会为这点小事去举报呢。
   “医闹”的出现源于患者长期的弱势地位、维权艰难,要切实改善医患关系,必须有效纠正医患关系的强弱失衡,而不是反其道而行之,让素来强势的医院更加强势,最终连本该中立的执法机关也站到医院一方,其结果必将进一步激化医患矛盾,让患者以更加过激的方式维权。这样的后果恐怕也不符合 “警察副院长”设置的初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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