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翻“丢卡按最远端收费”行规叫好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201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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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克杰
   丢失高速公路收费卡后,按行驶里程只需交5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杨先生,被按最远距离收了95元。7月5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首发集团返还杨先生通行费90元,并向首发集团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据7月6日《京华时报》报道)。
   看了这则报道,笔者不禁为法院推翻高速公路收费行规的判决击掌叫好。更值得肯定的是,法院不满足于个案判决,而且还积极向涉案高速公路的经营者首发集团及政府有关部门发出了司法建议,致力于从根本上消除不良行规,切实维护司机的正当权益。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丢卡或无卡按最远端收费”是不少地方比较普遍的做法。这在信息技术不够发达,管理能力相对落后,路网信息不能实时监控和共享的条件下,对于一些采用故意丢卡或者闯关上路而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震慑作用,也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随着技术的进步和路政管理水平的提高,在有条件实现对路网各出入口进出车辆实时监控和信息共享的情况下,如果再不加区别地对丢卡或无卡车辆一律 “按最远端收费”,就显得过于机械、无情和霸道,特别是对于无恶意丢卡的司机,让其缴纳“全程通行费”则显失公平,这一行规的霸王属性也暴露无遗。
   因为司机驶上高速公路时,就与高速公路经营者达成了道路使用通行合同,经营者有权按照法定收费标准和司机的实际行驶里程收取通行费,司机则相应有缴费义务,同时享有公平交费的权利。当司机丢失通行卡时,虽属履行合同中的小小瑕疵,但并没有影响合同主要内容的实现,因此,这种未能妥善保管通行卡的瑕疵行为不足以构成合同的违约或不当履行,因而也就不应当承担诸如违约之类的惩罚性法律后果。“丢卡按最远端收费”的行规,显然把司机的丢卡行为看得过于严重,令其承担了过于严重的不利后果,带有明显的惩罚性质。
   以上述杨先生的案件为例,高速公路的每个入口站都安装有车道录像机,在杨先生表示丢卡并要求查看入口站录像进行核实时,高速公路经营者却予以拒绝。其实,在高速公路服务过程中,按照一方当事人的要求落实车辆驶入站口,是公平收费、诚实信用的应有内容,高速路经营者应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积极予以协助,而不能以行规为由拒绝核实相关信息,单方强行收取对方实际使用里程之外的高额通行费。
   “丢卡按最远端收费”的行规在北京被司法机关推翻了,很值得欣慰。在赞赏北京市有关法院公平公正司法的同时,相信各地的公众也都有一个共同的心愿,那就是,“丢卡按最远端收费”的高速公路行规也能在其他省市被叫停,毕竟法治统一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本质要求。希望各地价格监管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者不要对北京的这一司法判例无动于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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