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院饮料官司告了没白告 “让利”建议已被影院采纳
来源: 中国消费者协会
200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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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冰诉北京华星电影院禁止观众自带饮料侵权案,市一中院昨天作出终审判决,再次驳回了李冰的诉讼请求。但李冰败了官司却也高兴,因为他讨到了“说法”,败中有“胜”。

  法官判案

  分歧首次写进判决书

  一中院在审理此案时,合议庭出现了两种意见。而一中院破例将两种意见都写进了判决书。把法官判案的分歧写进判决书,这在司法实践中是属于首次。

  由于在合议庭中,法官支持上诉人的意见属于少数,因此导致李冰的上诉仍然被驳回。但李冰从这部分法官的意见中找到了“说法”,证实了自己这场“公益诉讼”的合理性。

  法官“让利”建议被影院采纳

  一中院向中国城市电影院协会提出了影院应适当考虑消费者感受,合理设定出售饮品价格的建议。

  对一中院的建议,华星影院出具了一份《关于优惠让利建议的复函》,自本月起逐步采取如下优惠让利措施:1.至少有一种饮料的销售单价与普通市场零售价格接近,优惠饮料:乐百氏矿泉水4元(原价格8元)、雪碧冰薄荷5元(原价格10元);2.每月推出一些优惠套餐饮品�3.积极考虑安装免费饮水设备;4.通过电子屏幕和价目牌对以上优惠饮品价格向消费者明确告知。

  现经一中院查实,华星公司在复函中所承诺采取的措施,除第三项外其余措施已经全部实施。

  ■案件回放:

  2003年12月21日,李先生购买外面的饮料进入华星影院放映厅时,检票员以饮料不是影院所售为由,拒绝让他入内。李冰随后将华星影院告上法庭,认为影院的饮料价格太高,禁止外带食品和饮料是霸王条款。去年9月,海淀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李冰诉讼请求。李冰不服,遂上诉至一中院。

  ■法官反对意见

  影院牟取高利

  华星影院声称禁止外带饮料是安全保障以及不能影响其他观众观看电影,但该影院提供的食品与观众自带的食品一样都是从市场正常渠道获得,并不存在特殊安检,没有理由主张观众所带饮料是不安全的。

  其次,该影院认为如果允许观众自带饮料,就有可能带来“臭豆腐、臭鸭蛋以及饮料炸弹”,这种理由并不充分。比较该影院销售的食品价格清单以及这些食品的市场价格清单,显然该影院获得的利润大大超过市场正常情况。因此只能认为影院的目的在于牟取高利。

  (摘自:北京娱乐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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