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郑重声明:中消协名义被盗用 《中国经营报》所刊内容严重失实
来源: 中国消费者协会
2006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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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协会郑重声明:中国消费者协会名义被盗用 助阵“名烟”推广子虚乌有《中国经营报》所刊内容严重失实

  9月18日,《中国经营报》A22/广告版以整版的篇幅刊登了“名烟”全国首次招商的广告,招商广告盗用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名义,将中消协列为其市场推广活动的举办单位。为此,中国消费者协会郑重声明,中国消费者协会从未参与广告中提及的活动,中国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关注此事,避免上当受骗。

  《中国经营报》广告大标题为《全民控烟普及运动 创造巨额财富神话》,广告主落款为“深圳科尔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文章中至少两处盗用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名义。侵权内容主要是“2006年9月28日,庄严的人民大会堂、国家卫生部、中国控烟协会、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消费者杂志》、315打假保优维权中心,《商品与质量周刊》将联合举办‘构建和谐社会,全民健康控烟普及运动――暨名烟产品上市新闻发布会’。”“国家卫生部、中国控烟协会、中国消费者协会、315打假保优维权中心代表将鼎力支持。”

  《中国经营报》的整版广告刊登后,陆续有消费者和新闻记者向我会询问求证此事,中国消费者协会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会的关心。中国消费者协会郑重声明如下:

  一、中国消费者协会及所属《中国消费者》杂志从未同意参加“构建和谐社会,全民健康控烟普及运动――暨名烟产品上市新闻发布会”;

  二、中国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经营者及社会各界关注此事,避免上当受骗;

  三、中国消费者协会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侵犯我会名称权、损害我会名誉权的当事人的责任。

  

                            中国消费者协会

                           二00六年九月十九日

  

  相应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在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七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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