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消法》职能何过之有?
来源: 中国消费者协会
2004年9月6日
字体:

今年”3.15″,苏州市消费者协会在小公园新艺广场活动现场,向社会公示了2003年度苏州市十个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其中之一便是”倪氏眼镜店错配眼镜案”。  这起投诉反映的是,吴江某中学生小邱去年11月16日到倪氏眼镜店验光配镜,验光师验光的结果是远视50度井有散光,小邱花350元钱配了一副眼镜,可戴上后小邱感到视觉模糊。12月13日,小邱前往上海复旦大学附属五官科医院验光,验光的结果是近视50度。小邱在上海配镜戴上后,感觉良好。于是,小邱便向沧琅区消协投诉倪氏眼镜店。经沧浪区;肖协指定医院再次验光,结果与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医院的结论一致。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倪氏眼镜店向小邱退还了眼镜款。  苏州市各级消协每年都要处理大量的投诉,可就是这样一起再平常不过的投诉,却引来了一场官司。”315″过后,倪氏眼镜店以”内容失实、侮辱人格、侵犯名誉权”为由,将沧琅区消协告上法庭。经过近4个月的调查、取证,日前沧琅区法院审理判决,沧浪区消协在所写的案例中,未对原告倪氏眼镜店的配镜作出结论性的推断,只是客观描述,没有”严重失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因而不构成名誉侵权。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判决结束,8月19日本刊记者独家采访7沧浪区消协秘书长。据顾秘书长介绍,当时调解这起投诉他们感觉真的挺得当。吴江的这位中学生及其家人为了配一副好戴的眼镜,竟然在吴江与上海之间来回奔波,消协听了他们的陈述后,下决心一定要干方百计把这起投诉调解好,他们只有个目的,就是为消费者讨回公道。  调解投诉的依据其实十分简单。  一是小邱在倪氏眼镜店配镜戴后不适;  二是小邱在上海配镜戴后感觉良好;  三是经第三方医院再次检验,结果与上海的-致。  由此,沧浪区消协依据。《消法》第7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18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第35条”……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等条款,在调解中作出让倪氏眼镜店退还消费者配眼镜的钱款的意见。这种调解意见有理有据,完全合情合理。  状告消协侵犯名誉权一案,在法院的公正判决下,终以倪氏眼镜店败诉而告一段落。然而,消协有话要说,;消协依法受理和调解消费者的投诉,是《消法》第32条赋予消费者协会的职能;而消协组织第7项职能,又明确赋予消费者协会”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的权利。苏州市各级消协组织成立10多年来,尤其在实施《消法》的10年间,共受理了8万余件消费者的投诉,没有出现过一件有失公允的调解,为消费者挽回了6000多万元的损失。因此,当倪氏眼镜店把消协推上法庭之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网位上的广大消团伙工作人员不仅要问:“消协履行《消法》赋予的职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何过之有?!(转自《消费者周刊》)

版权所有:CN315.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