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亮点众多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201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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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 《辽消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6月1日起施行。《辽消条例》亮点众多,其规定的政府部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举措更加具体,对经营者承担的维权自律法定义务要求更加明确,消费者协会维权职责更加详实,解决和规避消费纠纷的条款更加实用。

维权限时

在《消法》规定的通过网购、电视购物等方式购买商品实施7日无理由退货的基础上,《辽消条例》进一步规定了经营者应当于3日内对消费者的退货要求予以确认并办理退货手续,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消费者应当同时返还该次消费获得的奖品、赠品或者等值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消费者为检查、试用商品而拆封且商品本身不污不损的,属于商品完好。《消法》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收到的消费者投诉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辽消条例》缩短为5个工作日。《消法》没有明确消费者协会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的期限,对此,《辽消条例》分别规定为5个工作日和30天。同时,《辽消条例》明确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的最长期限为60天。

监督履诺

经营者夸海口、许承诺搞促销,一旦露馅了、食言了就想反悔,今后这种做法在辽宁将被彻底封堵。《辽消条例》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与消费者的约定或者向消费者作出的承诺履行义务。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或者向消费者作出的承诺,内容严于法律、法规规定且对消费者有利的,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如经营者宣称商场商品“假一赔十”,如果消费者买到假货,经营者就要承担10倍赔偿的法律责任。

追根溯源

《辽消条例》规定,经营者应当建立商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按照规定保存进货时的原始发票、单据等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文件资料,并建立台账。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要求提供购货凭证、服务单据以外的收费清单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辽宁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按此规定,经营者要建立商品追溯制度,销售的每件商品必须记录渠道来源。未按照规定保存进货时的原始发票、单据等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文件资料的,处2万元罚款。

铲横除霸

日常消费过程中,消费者购买热水器,厂家指派安装人员上门安装调试时,要求消费者只能使用厂家提供的价格很高的配件,否则不给安装调试;平板电视机销售时只标明电视机价格,不告知挂架收费;电视机安装时,消费者支付的挂架费用,完全由安装工人决定,这些已成为行业潜规则。

对此,《辽消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违背消费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提供可选择性服务应当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经营者提供格式合同,不允许出现“经营者有最终解释权”字样。工商部门对制定不平等格式条款的经营者,有进行处罚的权限,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约束力强

《辽消条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

为了保证这一条款更具可操作性,增强该条款的约束力,《辽消条例》将可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情形列出“清单”: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3日内未予以确认并办理退货手续的;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的;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3日内未退货的;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合法要求之日起,15日内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其他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规范餐饮

民以食为天,但餐饮服务消费纠纷高发,常因缺少针对性强的法律条款而难于化解。对此,《辽消条例》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卫生条件的餐具,在显著位置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

辽宁省工商局表示,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免费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水杯、白开水(或普通茶水)。经营者若想销售收费的湿巾、面巾纸、茶水等,只有在消费者特别要求时才可以提供。对设定最低消费,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费用的商家,《辽消条例》规定处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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