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二00三年度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 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2004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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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五年未交付   维权两月获赔偿 

消费者汤某1998年12月17日与滁州市某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协议,预购其准备开发的某小区商品房一套,并交纳房款十万元,双方约定1999年10月31日前交付使用。但时至2003年6月开发公司都未予开发,更谈不上交付使用,汤某多次找到房产公司交涉均无结果,气愤的汤某于2003年6月申诉到滁州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经查消费者反映属实。执法人员多次找到房产公司向他们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严厉地指出房产公司的错误,经过两个多月的奔波努力,最终房产公司除退还消费者10万元购房款外,并赔偿其同期银行利息、违约金等费用6.6万元。

热心牵线     两地维权 

    2003年3月15日消费者张忠宝来到来安县消协诉称:2002年11月4日在安徽某公司购买一辆价值18万元的豪华轿车,在行驶不足1万公里时出现升降器使用不灵、指示灯不亮、时速在80马力以上晃动无法行驶等问题,消费者要求退车。鉴于被诉方在合肥,消协工作人员热心牵线立即与省消协和合肥市消协联系,得到他们的大力支持。2003年3月26日在来安县消协工作人员陪同下,消费者会同合肥市消协的同志一起来到轿车服务中心,经检测,后减震器螺丝松动和轮胎气压过高是引起上述问题产生的根源,轿车服务中心对该车进行了全面的保养和维修,并免费为消费者换了四只轮胎,使一起价款达18万元的家用轿车争议案得到圆满解决。

电视自燃       厂方赔偿

来安县半塔西小街消费者沈某于200384日以书面形式向来安县工商局12315中心反映:其家中的一台29寸彩电725日上午突然起火,并烧毁家具、婚纱照、新装潢的房屋等物件,直接损失达5800余元,与厂方协商,厂家只愿意赔偿1000元,无奈的沈某申诉到12315要求依法维权。接诉后,执法人员及时与厂家取得联系,经公安部门鉴定起火点在电视机的内部。执法人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厂家摆事实、讲道理,耐心细致宣传《消法》、《产品质量法》,最终厂方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各类经济损失合计10500元。

报警器谎报警     依法讨回公道 

消费者郑某2003年3月26日上午在滁州市某超市购物付款后,出门时超市电子防盗警报器突然响起,该超市保安人员和值班经理强行把郑某带到办公室,并且打电话报警,造成不明群众围观,对消费者产生不良影响。经派出所检查未发现超市丢失商品,但超市未向消费者公开道歉就不了了之。为此,消费者申诉到滁州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接诉后执法人员和消费者一起到现场查看,发现该超市的警报器只要郑女士经过即使在正常情况下也会报警。出现这种情况的概率虽极低,但是该超市警报器存在的这种缺陷,损害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最终,超市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并且赔偿消费者精神损失费500元。

12315依法纠正殡葬服务侵权行为     

2003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的当天,消费者张某来到来安县纪念活动现场投诉:其亲属去世送殡仪馆火化时,殡仪馆强行要求其购买指定的骨灰盒,并收取70元费用。接诉后,执法人员立即与殡仪馆负责人取得联系,但其认为长期以来都是这样收取的,已形成惯例。执法人员当场指出其行为不仅违反了《消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还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通过宣传和学习法律、法规,殡仪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不仅主动退回70元空骨灰盒款,还承诺在以后的殡葬服务中将严格执行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捆啤爆炸伤人无情    12315调解温暖人心 

2003年6月,定远县永康青洛乡消费者魏某购买某啤酒厂生产的捆扎啤酒一捆,在饮用时,其中的一瓶突然爆炸,将魏某的右眼炸伤。经定远县公安局鉴定:右眼损伤致盲,属八级伤残。为此,魏某申诉到定远县12315申诉举报中心,要求赔偿。接诉后,执法人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厂方一次性赔偿魏某医药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3万元,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消费者利益,在当地传为佳话。

依法保护消费者购物安全权

2003623日,定远县工商局12315成功地调解了一起因购物被鼠咬的人身伤害案。56日下午,消费者王某在某商场购买溜冰鞋,在用手深入溜冰鞋试探时,被一只躲在鞋尖处的老鼠咬伤右手手指,事发后商厦及时将伤者送至县防疫站治疗,但在赔偿费用上双方发生争执,为此反映到定远县12315中心,经查反映属实,执法人员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依据《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误工费及相关费用。最终,商厦除支付消费者医疗费200元外,还一次性补偿其误工费及其他费用共计1000元整,使这起动物伤人案得到圆满解决。

农民利益无小事    依法维权净市场

2003年10月15日,消费者宗某开着收割机到天长市工商局12315中心申诉:其于6月份以48800元购买的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机工作效率与其他同类收割机相比特别低,且经常发生性能故障。接诉后,执法人员邀请农机质量检测所的专家对该机与天长市某部门正在销售的同品牌同型号收割机进行检测,发现该批收割机属劣质农机。据此,责令经销商一次性退还消费者购机款48800元,同时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消费者激动地说:“你们依法维权的行为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最好实践。”

广告误导    《消法》不容 

2003年3月,明光市消费者张某在看到某商厦为促销商品打出的“25寸海信彩电原价1280元,现价980元,欢迎广大消费者前来购买”的广告后,即前往商厦购买,但工作人员却称:彩电必须以原价1280元购买,购买后参加抽奖,只有中奖后才能按980元价格销售,同时退回差价。为此,双方发生争执。隧申诉到明光市工商局12315中心,经查,消费者反映属实,根据《消法》有关规定,经营者应自觉履行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不得以格式合同扩大自己的权利,利用广告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最终,张某按广告宣传的价格以980元购买一台25寸海信彩电。

接举报迅速出击     端窝点雷厉风行

2003年5月6日,明光市工商局捣毁一非法无照生产“84消毒液”的黑窝点,该案例被选为全省“非典”期间十大典型案例。 2003年5月6日晚9时许,明光市12315申诉举报中心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朱某私自生产“84消毒液”,案情就是命令,总值班长袁建华局长立即带领执法人员,冒着暴雨,直奔案发地。只见工人们正在加班加点勾兑灌装标有“采用上海消毒剂科研成果”的“84消毒液”,数十平方米的房内堆满了已经罐装好的“84消毒液”及原料。当场查获非法生产的“84消毒液”70箱,瓶盖8000只,标识930张,原材料次氯酸钠800公斤,打码机1台。最终,明光市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朱某处以1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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