牲猪死亡八头 商家赔偿五千
来源: 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200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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牲猪死亡八头  商家赔偿五千

 

6月18日,宜昌宜都市潘家湾沈家冲村村农民蒋强、梁德华从宜都市工商局农村维权申诉中心工作人员手中接过商家赔偿给他们的5000元赔偿金,连声道谢。

6月5日,宜昌宜都市工商局农村维权申诉中心接到潘家湾沈家冲村农村维权员罗玉举报,称该村农民蒋强、梁德华家的牲猪食用购买的玉米饲料后出现中毒,现已经死亡了8头,要求12315为他们做主,换回经济损失。申诉中心工作人员随即赶到现场展开调查,发现牲猪食用玉米饲料后开始是精神不振,随后就拉稀、死亡。村兽医同时检查发现,牲猪死亡是患上了痢疾所致,而食用的玉米饲料已霉烂变质,初步判断是玉米饲料中毒。中心工作人员现场对2户农民所购玉米饲料进行了抽样,送宜昌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所进行了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玉米饲料是宜都一经销商销售的,商家以每吨1400元的价格从河北省邯郸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购进了120吨玉米,以每吨1440元销售给农户。

6月18日,12315农村维权指挥中心及时与商家取得联系,要求其赔偿农户损失。经中心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商家收回农民购买的15200公斤玉米饲料并赔偿经济损失共5000元。同时宜都市工商局对商家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行为立案调查。      

评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商家提供的商品给农民造成了损失,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此文由湖北省工商局提供原文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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