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划船遭戏弄经营者置之不理有责任
来源: 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2006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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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668,外地游客史女士来吐鲁番旅游,因天气炎热,便约朋友到吐鲁番市高昌公园划船,并付了划船费用10元。在游玩过程中,有两名青年跳到水中,在水中摇晃消费者的游船,并向消费者掷石子、拨水,消费者向岸边的工作人员求援,要求工作人员阻止两名青年的不良行为,但工作人员对此种行为置之不理。消费者认为商家没有尽到保证游客安全的义务,愤怒难消,拨打了12315,要求商家道歉并退票。

调解结果】

接到投诉后,吐鲁番市工商局城区12315工作站工作人员立即赶到现场,了解事实真象后。认定在此起案件中,虽然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并未损害,但以遭受威胁,尤其是经营者未履行保障消费者安全的义务,违反《消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承担责任。经调解,经营者向消费者当面赔礼道歉,并退还5元。

案件评析

本案中,争议的关键在于史女士在公园游玩,人身财产安全未遭到损害,公园方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从本案确认事实可以看出,公园是专门提供娱乐、游玩服务的机构,女士到公园进行划船娱乐活动,是接受公园娱乐服务的消费者,公园作为经营者,负有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即消费者享有安全权。女士在划船过程中,有两名青年跳到水中,在水中摇晃消费者的游船,并向消费者掷石子、拨水,消费者的身命财产安全已受到威胁,其合法权益已受到侵害。同时,公园的娱乐安全保障不健全,在消费者向岸边的工作人员求援,要求工作人员阻止两名青年的不良行为时,公园的工作人员对此事却置之不理,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关于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义务性规定。因此,公园应当对此事承担相应负责。考虑到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未受到损害,建议经营者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退还5元。

 

 (此文由吐鲁番地区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提供原文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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