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冰箱不彻底修理者难推其责
来源: 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200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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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6714鄯善县工商局城镇工商所接到上级部门分流的一起投诉案件:消费者马学志因家中冰箱不制冷,于2005512将冰箱送至鄯善县某电器维修中心进行维修,经维修中心工作人员检查后称该消费者的冰箱压缩机坏了,要求更换压缩机,一部压缩机价值为300元,维修中心对该压缩机保修一年,消费者答应更换压缩机,并当时就付了压缩机款300元, 200563维修站人员称冰箱已维修好,消费者取回使用不到6天,发现冰箱依然不制冷;消费者又去该维修部说明情况,经维修人员检查后称该冰箱的控温器有问题,要求更换,但修理部没有同一品牌的控温器,有其它品牌的控温器,在该冰箱上也可以使用,消费者又同意进行了更换,第二次修好拿回家使用后,发现冰箱又存在一直不停机的现象,消费者于是再次拿去维修站维修,就这样反反复复维修了4-5次,至2006214冰箱的压缩机又坏了消费者再次去找经营者说明情况,经营者以事务繁忙为借口,拖延时间不予解决。2006714消费者无奈之下拨打了12315投诉专线,希望12315能够帮助解决。

[调解结果]

鄯善县工商局城镇工商所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立刻派出人员对整个事件经过向消费者和经营者调查核实,会经过调查了解情况后,认定消费者投诉的情况基本属实。经过耐心向经营者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经营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愿意承担相关责任,经调解,双方意见达成一致,经营者同意给消费者退还收取的修理费3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件评析]

在本案中,维修者甚至由于技术水平有限,多次维修却未彻底修好,让人怀疑其是否存在不据实修理,夸大故障,多收取零件费、修理费的嫌疑,在更换的零件出现质量问题时,修理部又故意拖延时间,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及《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一)承担修理服务业;(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三)保证修理费用和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因此,其应承担责任,退还收取消费者的修理费300元。

 

 

                吐鲁番地区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

                      OO六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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