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培训质量低12315出面主持公道
来源: 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200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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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669,托克逊县工商局城区工商所接到上级部门分流的一起投诉案件:200667,消费者董梅为提高自己孩子的英语水平,送到了托克逊县某中英文培训班,缴纳培训费600.可孩子送去培训后,董梅发现该培训机构培训水平较低,师资力量薄弱,达不到专业培训的水平,孩子也达不到提高一定水平的目的.因此, 董梅要求,终止送孩子培训,要求该培训班退回培训费.可该培训班坚决不予退还培训费. 董梅多次进行协商未果,无奈之下拨打了12315投诉热线,希望通过12315来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调解结果】

托克逊县工商局城镇工商所12315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及时与消费者取得联系,得知上述情况后,积极对该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展开调查。经过调查了解,得知消费者董梅是教师,文化素质都比较高,对培训的质量要求也比较高,而该培训班培训水平相对较低,不能满足董梅预期的培训要求.而培训班是以董梅的孩子已经参加了培训,默许接受了他们的培训为借口推诿自身本因承担的责任。其行为以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经过消协工作人员耐心向经营者讲解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及经营者的自身责任和义务,经营者认识到自身的错误,立即向消费者进行道歉,与消费者协商并退还给董梅500元培训费.至此,一场培训纠纷得到圆满解决。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表示非常满意,而培训方也表示在培训方面也应加强提高自身素质,来弥补自身的不足,通过此事也促使他们提高自己业务水平的决心。

【案件评析】

现代社会,中国的发展脚步加快,中国人对知识的渴求也在不断提高,中国家庭更是将孩子的教育放在了一个至高的位置上来,各类培训机构也因此如雨后春笋般地成立了.培训机构本应以“诚信”为本、彰显知识经营的魅力,而在本案中,培训机构却以孩子已经参加了培训、默许接受了他们的培训为借口推诿自身本因承担的责任,来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要求,严重违反了这一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本案中,该培训机构作为经营者不想承担消费者要求退款责任,以消费者已经参加了培训、默许接受了经营者的培训为借口推诿自身本因承担的责任,已违反了本条规定,应承担全部责任。

通过此案可以看出,培训机构作为一类教育行业,本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都是非常重大的。作为教育行业里的经营者,就更应该进一步加强自身素质的提高,增强师资力量,提高培训水平,达到学生提高知识水平的目的。同时,还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加强自身的道德素质,严格树立“诚信”和“谁教育谁负责”意识。但本案中的经营者,“诚信经营”意识落后,责任意识差,遇事推诿,对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解决,不但给消费者造成很大的心理伤害,同进也在自身的信誉抹了一把“黑灰”。

 

 

吐鲁番地区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

OO六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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