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商局发布《浙江省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指引(试行)》
来源: 浙江省工商局
201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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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放心消费在浙江”行动,广泛推行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承诺,进一步提升经营者诚信经营水平,不断优化市场消费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消费潜力活力,浙江省工商局、省消保委制定并下发了《浙江省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指引(试行)》。

该指引明确,浙江省无理由退货工作坚持“政府大力鼓励和倡导,企业自愿承诺,承诺即受约束”的原则,向社会公开承诺无理由退货的线下实体店经营者可以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条件及经营商品属性,确定本店承诺无理由退货的具体商品品种范围、退货时限(不少于7天)、退货条件(保持完好或不影响二次销售),并将承诺内容与浙江设计的“无理由退货单位”统一标志标识,一并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以张贴、悬挂、摆放等形式进行公开展示,为消费者提供指引。同时,经营者发现消费者购买商品非出于自身生活需要,或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或存在恶意情形的,经营者有权拒绝退货。

该指引也明确,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在经营者承诺的期限内,凭购物小票或其他购物凭证向经营者提出退货。属配送类商品的,自消费者实际签收商品次日起计算;属自提类商品的,自经营者开具购物小票当日起计算。退货时应将商品本身、配件、赠品(如有)、保修卡、说明书、发票(如有)、外包装(如有)等随同商品一并退回。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如赠品不能一并退回,消费者按照赠品实际价格向经营者支付价款。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在消费体验、社会监督、行政检查、消费投诉等动态监督过程中,对因不履行承诺或停止营业的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浙江工商部门将予以撤销并公布,停止使用“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统一标志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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