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工商局开展“诚信经营放心消费”活动
来源: 山西省工商局
201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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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6月12日太原市创建文明城市推进会议精神,太原市工商局消保系统以“诚信经营 放心消费”示范店创建活动为抓手,强化经营者主体责任,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责任制,公开发布“太原市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制度、太原市消费环节赔偿先付公约”和“太原市流通领域无理由退货公约”鼓励引导经 营者全面建设快速解决消费纠纷的绿色通道,为消费者提供快速、便捷、无忧的售后服务,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以实际工作积极推进太原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开展。

太原市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制度

一、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制度,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与经营者发生消费纠纷,首先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进行维权,该经营者必须依法承担首问责任。

二、按照“谁销售商品谁负责,谁提供服务谁负责”的原则,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主动协商解决消费纠纷。

三、对于消费者维护权益的合理要求,经营者不得推诿,不得故意拖延处理或者无理拒绝。对于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自愿和解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履行和解协议;双方和解不成,消费者又向有关行政部门或者消费者保护组织投诉的,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四、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消费者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的,销售者不得推诿;销售者赔偿后,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太原市消费环节赔偿先付公约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工商总局关于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 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见》的文件精神,推动“诚信经营 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深入开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特制定消费环节赔偿先付公约。

一、消费环节赔偿先付制度,是指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与场所内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消费者投诉赔偿先付协议(条款)。当出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而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故意拖延处理或者无理拒绝赔付,以及因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撤场等情况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赔偿时,由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进行先行赔付。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进行赔偿先付后,可以依法或者依约定向有关销售者、服务者进行追偿。

二、建立赔偿先付制度的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要明确启动赔偿先付的条件、流程、方式、范围。

(一)启动赔偿先付制度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消费者提供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2、除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倒置情形外,由消费者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3、消费者主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时效应当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4、负有赔偿责任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存在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或者因撤场等原因造成消费者难以索赔的情形。

(二)赔偿先付的一般流程为:

1、消费者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损时,可以直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索赔;消费者对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投诉;

2、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安排专人处理,组织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和消费者进行协商;

3、协商一致的,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要督促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及时履行协议;

4、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经核实消费者投诉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确实存在过错的,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要按照建立的赔偿先付制度向消费者先行赔付。

(三)赔偿先付的方式:

主要包括对商品进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购货款项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四)赔偿先付的范围:

主要包括: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问题而引起的商品或者服务价值损失;消费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因售后、安装等问题而给消费者引起的损失。

三、建立赔偿先付的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与场内销售者、服务者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实施场内经营资质信用管理。即与场内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签订合同(协议)时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条款,对多次被消费者投诉且拒不整改,或者多次被认定存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通过解除合同、不续签合同等方式终止其经营资格,以此为手段规范销售者、服务者的经营行为,营造诚信经营环境。

四、建立赔偿先付的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要向广大消费者和商场、市场、平台内的销售者、服务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国家没有出台新的规定前,消费环节经营者赔偿先付实行经营者自愿原则。

太原市消费环节无理由退货公约

本着“以客为先”的服务理念,全面建设快速解决消费纠纷的绿色通道,为消费者提供快速、便捷、无忧的售后服务,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推动“诚信经营 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深入开展,特制定无理由退货公约。

一、无理由退货服务是消费者产生退货需求,并符合退货商品要求及服务期限,或参照以客为先,弹性快速处理原则,为消费者快速办理退货的一项便捷服务。

二、退货商品:参照《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的商品和普通商品(包括非质量原因不影响二次销售的商品),内衣类、食品等不列入此类。

三、受理期限:自商品购买之日起7天内(经营者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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